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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标准制定和监管约束是实现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两只手”

“标准制定和监管约束是实现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两只手’。标准制定是实现事前‘引导绿’的重要抓手,监管约束旨在划定‘负面清单’和行为‘红线’,二者缺一不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10日在第四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如是说。

宣昌能指出,推动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要注意处理好几组关系。一是“破”与“立”的关系。中国个别地区在推动能源转型过程中,存在“未立先破”的现象,未能处理好稳和进的关系。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统筹好当前与长远,妥善处理能源转型、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应持续提高对绿色低碳经济活动的识别能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避免简单机械的“去煤化”和“运动式”减碳,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行稳致远。

二是自愿性与强制性的关系。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是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大趋势。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议题重要性的不断上升,国际资本加速流入可持续发展领域。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选择性披露、虚假甚至欺诈性宣传等方式,把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以绿色项目为名筹集资金。为推动可持续金融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确立绿色金融强制性标准,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从以自愿性为主,向自愿性与强制性标准并重转变。

三是标准制定和监管约束的关系。过去6年,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快速发展,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推动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兼容。绿色金融不仅是体现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加分项,还是防止不转型和慢转型的约束项。目前,绿色金融的基本框架和业务模式已经较为清晰,激励性政策举措的覆盖范围明显扩大。如果监管约束长期不足,不仅不利于激励约束机制发挥效力,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宣昌能强调,中国金融机构资产中,高碳行业信贷资产占比较高,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会对财富格局和资产管理行业影响重大。一些金融机构过快退出化石能源等高碳资产,将增加转型风险;如果过慢退出高碳资产,既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样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对此,应通过强化金融监管、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不断提升绿色金融能力水平,支持经济有序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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