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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简称“中金协钢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直属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是由钢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加工配送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安装施工企业、终端用户、钢筋加工设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期货公司、与钢筋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院校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1、遵守法规,执行政策,制定标准,引领行业;

2、树立诚信,规范市场,维护权益,反映诉求;

3、促进生产,提高技术,优化管理,提升经营;

4、搭建平台,荟萃精英,聚资聚慧,共创共赢;

5、优化资源,树立典型,融合融通,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钢筋生产、流通、加工配送、仓储物流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促进钢筋行业创新升级,鼓励、支持钢筋产业链企业健康发展;

2、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数据、资料,研究、探讨、协调和解决钢筋生产、流通和使用中的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方针提供依据

3、研究、制定钢筋行业标准、规范、准则、公约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自律,鼓励钢筋产业链企业有序竞争,共同促进钢筋行业健康发展;

4、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在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生产、加工、物流、配送、仓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和推进钢筋产业链企业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5、举办钢筋行业的各种会议、论坛、沙龙、展览等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举办钢筋业务知识、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

7、树立典型企业,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引领会员企业不断提高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8、与国外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

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作为其代表担任职务。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接替,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

团体会员为行业内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4、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钢筋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加工配送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安装施工企业、终端用户、钢筋加工设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期货公司、与钢筋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5、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团体会员;

6、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会员如果6个月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严重信用问题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重要议案;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5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驻会工作。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骨干会员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秘书长由总会任命。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3、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4、做好与本会和本行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配合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副秘书长、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副会长及以上单位选派熟悉行业、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的中层以上人员担任。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做好单位与团体秘书处的工作对接;

2、配合秘书长做好本会的各项工作,协助实施协会整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所有费用由总会代收和代开发票。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会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在总会账户内设立收支账册。有关开支费用经本会申请后,由总会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属于总会正式在编人员,招聘和管理纳入总会统一管理,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9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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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会长 闫秀军

    1965年出生,满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现任河钢集团销售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闫秀军多年从事钢铁生产管理,并取得优异成绩,曾获承德市十大杰出青年、河北省五四青年奖章、河北省政府一等功等嘉奖; 2008年底组织河北钢铁集团销售业务整合,克服重重困难,经历了国内第一大钢铁企业的销售业务成功整合的实践。近年来以严谨、务实、稳健的风格持续推进河钢营销系统业务模式的改革,大力度进行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取得优异成果,赢得行业的赞许。


  • 会长 王晓国

    1990年毕业于唐山工程技术学院冶金系轧钢专业,历任承德钒钛有限公司中型厂技术科科长、副厂长、小型厂、高速线材厂副厂长、销售公司副经理。2008年后先后任河钢集团销售总公司热板公司副经理、经理、,总公司副经理。

  • 孙京冈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秘书长

  • 孙继承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常务副会长、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 陈国柱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中建利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崔锁卫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常务副会长、河北敬业信德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丁杰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常务副会长、龙钢集团钢材加工销售公司经理

  • 吴文励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常务副会长、广西建工积健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 朱毅强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会长、广东广物中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刘陶然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会长、兰格集团总裁

  • 李邦奎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会长、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张新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会长、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洪建国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筋分会副会长、台州企坤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