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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直属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装配式建筑行业产业链的钢结构、钢筋桁架楼承板、PC构件和各类叠合板、屋面板、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生产与供应等生产(加工)企业、贸易企业、仓储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安装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终端用户、装配式建筑BIM及信息化技术应用平台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期货公司、研究机构、相关配套企业、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1、横拓纵深,构建装配式建筑发展新格局

2、融合融通创新装配式产业合作新模式

3、科技引领推进装配式建筑全面升级

4、规范发展构筑行业标准体系与信用体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政策引导与信息咨询

及时收集、研究和发布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趋势、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信息,提供会员单位指导发展方向与战略。

2、为政府决策决策提供参考

对国内外的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搜集数据,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3建立规范,规范发展

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制定行规行约,收集装配式建筑行业课题、工程设计及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组织、研究、制订相关技术、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程,规范装配式建筑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建立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

积极参与“信用中国”建设,开展国家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推广应用,推动会员单位构筑信用体系。

    5推广企业成果,树立行业标杆

开展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成果鉴定、质量检测、评估评定工作,对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软、硬件产品开发应用进行评估和推荐;打造“装配式建筑产学研示范基地,让技术研究、专利发明、生产经营成果与产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

6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协同发展

利用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论坛、沙龙、展览会、供需对接会等机会,搭建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企业间和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发展。

7、培育产业人才队伍,建立人才库

组织开展各种培训、技术成果和经验交流活动,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人才,建立行业人才库

8、建立专家团队,深化优化服务

组建支撑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专家团队,开展产业规划制订、企业发展战略指导、技术咨询、课题研究等一系列活动,提高装配式建筑供应链整体发展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

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作为其代表担任职务。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接替,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

团体会员为行业内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4、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装配式建筑行业产业链的钢结构、钢筋桁架楼承板、PC构件和各类叠合板、屋面板、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生产与供应等生产(加工)企业、贸易企业、仓储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安装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终端用户、装配式建筑BIM及信息化技术应用平台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期货公司、研究机构、相关配套企业、高等院校等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5、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团体会员;

6、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会员如果6个月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严重信用问题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重要议案;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5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驻会工作。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骨干会员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秘书长由总会任命。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  本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3、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4、做好与本会和本行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配合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副秘书长、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  本会设立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副会长及以上单位选派熟悉行业、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的中层以上人员担任。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做好单位与团体秘书处的工作对接;

2、配合秘书长做好本会的各项工作,协助实施协会整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所有费用由总会代收和代开发票。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会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在总会账户内设立收支账册。有关开支费用经本会申请后,由总会拨付使用。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属于总会正式在编人员,招聘和管理纳入总会统一管理,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0826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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