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价格分会(简称“中金协价格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直属的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宗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贸易企业、加工配送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安装施工企业、终端用户、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以及与大宗商品供应链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业务范围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大宗商品价格风险来源,分析价格变化的因素,预判价格的涨幅变动,为企业提供价格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提高企业应对大宗商品价格风险波动的能力。
(二)举办大宗商品行业的各种会议、论坛、沙龙、展览、游学等活动,为行业输出先进的价格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正确理解价格风险管理的理念,运用价格风险管理的体系和工具,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效安排供、产、销等经营活动。
(三)强化金融工具运用属性,引入现货与期货方式,通过锁定近期和远期价格,促进企业在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生产、加工、物流、配送、仓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和推进会员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做到高质量、高效益地服务实体产业。
(四)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行业标准化建设,构建价格风险管理标准体系,促进国标、行标在企业落地实施;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本会会员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大宗商品产业链企业有序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数据、资料,研究、探讨、协调和解决行业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中的问题,制订和发布行业风险警示、行业价格风险管理研究报告和价格风险管理蓝皮书等;利用本会国家级行业组织平台优势,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为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供应链资源。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典型企业,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引领会员企业不断提高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七)与国外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处: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B座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会员单位的政治高度和政治站位。
(二)分析、解读国内国际经济政策和发展趋势,帮助会员理清思路,顺势而为。
(三)研究、发布行业风险预警,带领会员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风险防范工作。
(四)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各个节点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帮助企业提前做好防控工作。
(五)为企业培养价格风险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做好价格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工作。
(六)运用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助力企业在供应链创新和应用方面提高应对价格风险的能力。
(七)推广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构建行业价格风险防控体系。
(八)树立行业标杆、先进企业、示范基地,为行业提供价格风险管理学习样本。
(九)利用行业组织平台促进企业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其代表担任职务。如有变更,应由继任者接替,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
团体会员为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大宗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贸易企业、加工配送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安装施工企业、终端用户、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院校等;
(五)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单位经营或运营情况调查表;
3.单位简介;
4.近五年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偷税漏税行为,无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保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副会长须经总会审核、任免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和总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六)严重偷税漏税行为;
(七)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八)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严重信用问题或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5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在企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强烈的公益心,愿意为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出谋献策;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其它需要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线下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线上远程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拟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副秘书长、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出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申请,经分会会长审核、报总会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入总会正式编制,并由总会聘用和考核;
(四)每年向总会进行两次述职;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副会长及以上单位选派熟悉行业、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做好本单位与本会秘书处的工作对接;
(二)配合秘书长做好本会的各项工作,协助实施本会整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和财务账户,所有费用收支由总会代收代支和签批。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会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在总会账户内设立收支账册。有关开支费用经本会申请后,由总会拨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日常经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属于总会正式在编人员,招聘和管理纳入总会统一管理,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属地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总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30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须由由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1年 月 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劳洪波,男,汉族,1970年6月生,浙江慈溪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毕业。
1995年入职永安期货,是永安期货创始员工之一,中国期货市场的第一代实践者和基础理论探索者;
2003年和永安期货一起创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创始者和探索者;
2015年加入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头部产业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全球贸易、产业服务和产业投资,是中国衍生品为产业公司服务的探索者和先行者。
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成型与控制专业,硕士研究生。2006年入职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公司板带部副经理、型钢部经理、建材部经理。2019年加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现任总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咨询服务业务——“四维管家服务”项目负责人。2022年入选杭州市高层次人才。
徐广安,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19年加入欧冶云商任电商交易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兼产能预售部总经理,分管产能预售和型钢品类网上销售,任职期间,通过联动协作,实现了宝武集团内部分钢厂产能预售业务创历史新高。2020年至今,徐广安同志任上海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市场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基于钢厂真实产能的交易新模式,推动钢铁行业期现联动领域的持续创新。
谷天龙,男,1976年6月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2003年进入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在安丰钢铁供应科、机动处、销售处等部门任职,带领团队不断开拓市场,在钢铁行业内多次被评为“优秀指数样本单位”、“金牌厂商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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