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管理办法》,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前者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后者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在1000亿专项奖补资金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结合退出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按因素法分配。按照《管理办法》,上述三项因素权重分别占50%、30%和20%。
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例如,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10%以上的地方、央企,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1.5倍;最高不超过30%。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为鼓励地方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同时,财政部还出台多项政策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其中包括,支持实施钢铁煤炭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钢铁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金融企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走出去”。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去产能配套政策文件已出齐。据统计,在此轮去产能的过程中,煤炭、钢铁行业共涉及约180万人,其中,钢铁行业涉及50万人,煤炭行业涉及1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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