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企业应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在遵守现有权益投资监管比例基础上,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还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在监管方面,保监会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明确投资报告、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精神,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资金支持,也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将进一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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