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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市场再也不能放任自流了

      目前,民间融资市场规模已超5万亿元,由于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和相应机制缺失,导致民间投机性借贷泛滥、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频发;加之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再次引发多地老板跑路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民间金融风险呈进一步放大和爆发趋势。
      顾名思义,民间金融市场即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往往被称为"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它是国内金融体系缺失、利率政策管制过严等因素引发的结果。在当前我国二元金融结构现实情景下,民间金融市场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弥补了正规金融组织在服务社会经济上的不足,为活跃社会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我国政府在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监管上,存在严重用力不均现象,尤其在民间金融活动监管上相当不足,至今民间金融活动监管尚未纳入立法程序,比如《民间借贷法》难产,民间金融活动一直游离于非法与合法"灰色"边缘。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管理条例,尤其温州金改试验区还推行了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等等,但这些条例和制度大都属地方政府推出,不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强制性,在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上作用有限,尤其在遏制民间借贷无序、盲目等恶性发展上更显得无能为力。一句话,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状态。民间融活动监管缺位和多头监管并存,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使监管长期缺位,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纷纷"不务正业",违规吸存放贷,更加剧了民间金融市场混乱局面。
      令人担忧的是,在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导向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和矿产开采两大领域,因为只有这两个产业的获利能支付高昂的利息成本;但受经济下行影响,民间金融市场乱象引发的金融风险和不安定社会因素开始凸显:一是导致了风险传染给金融行业,如一些企业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两头融资,导致金融系统不良贷款攀高,形成恶性循环,危及区域金融安全。二是加剧了实体经济恐慌。如近期一些企业家不堪高利贷重压纷纷跑路,使银行"草木皆兵";银行为控制风险不愿续贷,正需金融输血的实体经济融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三是造成了群众利益受损,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多,一旦民间借贷崩盘,会引发大量涉黑暴力催债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在对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上,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再也不能犹豫不决,更不能放任自流了,应增强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纳入重要施政目标。
      一是加快民间融资活动立法进度,尽快出台和实施《民间借贷法》及系列法律规范,将民间借调活动纳入正常金融监管范围和法治化轨道,将全部民间融资活动置于阳光监督之下,确保民间融资活动的合理规范和健康有序。二是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民间借贷活动整顿力度。成立民间金融市场监管职能机构,充实力量,加大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尤其对房地产及其他产能过剩产业进行的非法集资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要建立灵敏的社会监管及反馈机制,增强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各种防范预案,防患于未然,力争将各种非法融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快改革步伐,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统一金融审批部门,实现金融充分竞争,并将民间资金引入金融行业。同时,推动金融业实现经营转型,提高服务效率,创新服务产品,拓宽金融服务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需要,避免企业过多依赖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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