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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第三国钢铁实施事前监管措施


    4月28日,欧委会发布官方公告,决定对来自第三国的部分进口
钢铁产品实施事前监管措施。公告称,根据欧盟2015/478条例规定,如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威胁,出于欧盟利益考虑,可对该产品采取事前监管措施。

公告指出,2012年至2015年,欧盟钢铁产品进口增长32%,进口价格下降了17%。近年来,全球钢铁产能快速增长,其中大量来自中国新建产能。受经济下行和国内需求下滑影响,全球钢铁出口激增(主要来自中国),并压低了全球钢铁价格。2015年中国钢铁出口欧盟占其出口总量的10%,占欧盟进口总量的30%以上。

公告称,鉴于目前进口形势、欧盟钢铁产业脆弱性及需求不振的情况,如果欧盟钢铁需求所有恢复,目前和将来的过剩产能将会再度冲击欧盟市场,这事实上已给欧盟钢铁生产商造成了损害威胁。因此,欧盟钢铁产业要求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事前监管,以能迅速分析评估第三国进口产品趋势。

被监管产品范围为海关税则号7208至7306项下,以及7202、7307和7318项下部分产品;且进口量大于2.5吨。进口商需向各国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监管文件,并按要求提交进口数量和价格等信息。该措施将于公告发布21个工作日后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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