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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团体标准的监督

一、团体标准监督的一般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已有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了团体标准的行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本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方向、制定主体能力、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对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如需社会团体限期改正的,移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依据职责和相关政策开展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如需限期改正的,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人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团体标准监督的方式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对团体标准的监督要求对我国团体标准进行监督。但我国各社会组织团体标准的监督形式仍然处于探索期,因此本模块试图通过吸取发达国家团体标准监督方面的经验,为我国各社团组织团体标准的监督提供借鉴。国外团体标准的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政府部门监督。对纳人法规和法令强制要求执行的标准,其监督体系即为技术法规监督体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契约制约监督。团体标准中如存在契约关系,一种是合同形成的契约,另一种是采信机构与机构成员、社团组织与会员之间形成的契约,即这类团体标准是有实施要求的标准。如社团对会员的要求,采信机构对旗下人员要求,即标准被一些特定组织机构采纳并在机构范围内要求推广实施,或是由于规章制度约束形成的某种契约,这些团体标准才有监督意义,其监督管理部门为这些标准的发布和采用机构,多为一些行业社团组织、保险机构。基于合同的契约关系,即标准被纳人合同条款,往往存在于业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这时的监管团体一般为对标准有特定要求的业主方,以及业主方的咨询团队,这种契约关系受到法律保障。除合同外,也有投资协议、贷款协议中列人标准要求从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当把协议中关于标准的内容以合同形式明确时,其实施监督便受合同机制约束。

(三)自我监督。没有实施要求和契约关系的团体标准主要依靠“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自我监管。这种情况占多数,一方面,大多数团体标准作为自愿性文件,其制定发布组织并没有要求会员执行;另一方面,某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标准发布机构许可私自使用时,标准发布机构和标准使用方之间并不形成契约约束。为避免监督义务和违规责任,标准发布机构通常会针对团体标准出一份“免责申明",即谁使用谁负责。这种情况下标准是没有监督的,主要依靠政府对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督要求保障标准的合法性底线。技术法规是标准的制定依据,也是底线要求。政府虽然对团体标准不直接实施监督,但是通过技术法规的监督确保了标准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等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