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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的因素

从传统意义上来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是互不相干的。标准的本质是一种统一规定、一种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视为是公有领域的技术。技术标准是标准的一种,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更强调行业推广应用;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具有专有性的无形财产,是独占领域的技术,需要有偿使用,未经授权不允许推广使用。因此,这两者看起来似乎是没有关联的。

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和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的路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的叠加效应,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恢复性增长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天,小编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融合既存在必然的客观原因,也存在人为的主观因素,它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客观因素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的发展是有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客观原因的。首先,技术标准作为一定时期对某个行业技术、产品的统一要求,必然要反映该社会技术领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在高端技术领域中;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日益频繁,且在一项高端技术领域下通常包含多个专利技术,这种情况下如果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技术标准对专利技术的需要成为必然。其次,技术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尊重其涉及的知识产权为前提。知识产权是专有性财产,具有独占性、垄断性和排他性,所以无论是法定标准的制定还是事实标准的制定,有关标准化组织都无权要求知识产权人放弃其知识产权。因此在技术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通常以协商为基础,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将其所需专利技术引入技术标准,这一行为导致了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融入。

二、主观因素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融合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那些拥有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的企业总是希望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作为技术标准使用,实现其专利标准化,这样其他企业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从而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企业通过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市场准入权,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效益,并且可以突破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最大程度地利用其知识产权实现经济利益。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大型企业,它们或是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或是联合相关企业组成产业联盟来生成事实标准,它们的这些行为人为地促进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