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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标准化论文

近日,《中国标准化》杂志社发布了2021年度优秀论文榜单,现将有关论述摘编如下,供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参阅。谨此特向论文作者及学术平台致敬致谢。

一、技术标准的实质司法审查——以标准位阶为中心展开的分析

面对纷纷芜杂的涉标准类案件,技术标准的实质审查是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 而这与技术标准的位阶问题密切相关。鉴此,文章回望理论,观照现实,归纳了标准位阶的四个原则,以便在没有明确约定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参考适用:一是“强制标准先于推荐标准”,在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并存的情况下,前者在顺序上先于后者适用;二是“不同范畴隐含次第顺序”,如果若干技术标准处于不同范畴但具有同等效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次第顺序适用;三是“人文价值高于技术规范”,如果外部的技术规范不能完全彰显内部的人文价值,此时技术标准的效力范围更多取决于其人文价值,此外不同的技术规范蕴含的人文价值也会有所侧重,此时技术标准的效力范围更多取决于人文价值之间的位阶;四是“演进理性优于建构理性”,任何一个技术标准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有的更多依赖演进理性,有的更多依赖建构理性。综合考量技术标准的稳定程度、理性风险以及司法的保守精神,宜赋予更多依赖演进理性的技术标准以法律效力。(作者:王庆廷,《标准科学》2021年第10期)

二、基于分解和集成的制造企业标准化范式——明茨伯格和中村标准化思想的启示

文章在明茨伯格和中村标准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分解和集成的标准化范式,即任何复杂任务都可以在制定总绩效标准的前提下分解为很多子任务,并建立每个子任务的过程标准和输出标准;输出标准对于后续子任务来说也是两者的接口标准;接口标准、工艺路线、车间作业排序和物料清单(BOM)扮演系统集成标准的角色,物料清单(BOM)还扮演信息集成的角色;所有子任务之间需要按照它们的空间和时间的逻辑关系建立相应的任务序列网络;标准的实施形成所有子任务之间的刚性网络,为任务的集成提供协调和控制手段,达到总任务能够满足最终绩效标准的目的;所有子任务的标准都是为总的绩效目标服务的;标准系统需要持续改进。笔者从制造企业的角度还对企业标准的产生和实施,以及标准在复杂系统中发挥作用的规律和机制进行了深入讨论。(作者:王平、于明,《标准科学》2021年第12期)

三、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法、标准化特别法、标准化配套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化规章、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化规范性文件构成。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其他标准化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标准化法律体系出现诸多不协调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文章建议应当加强标准化立法规划,严格遵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标准化法律体系,为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作者:柳经纬、刘云、周宇,《中国标准化》2021年第3期(上))

四、国家异质性下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策略研究:基于标准的视阈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地缘政治等方面的异质性是互联互通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由“大写意”向“工笔画”转变的新阶段,在国家异质性条件下突出重点并进行战略聚焦是必然要求。标准是推动互联互通的重要战略性工具。然而,沿线国家标准发展水平的差异深刻影响着标准推动互联互通的进程。鉴于此,在国家异质性考虑下,文章对基于标准视阈的互联互通策略进行研究。首先,分析探讨了标准推动互联互通的可能路径,从宏观外部环境与内部标准发展实际出发对沿线国家异质性进行测度;进而,在中国与沿线国家互联互通进程中,针对不同国家的异质性特征,因势利导地提出有重点、分层次的标准推动策略。(作者:陈蕊、曾宇容、乐为、宋明顺,《标准科学》2021年第12期)

五、区域标准ETCS成为国际事实标准的逻辑洞察

国际项目上采用中国标准的国家不多,而各国标准又差异很大,比如铁路信号项目。中国铁路国际工程项目,从设计、设备到施工、维护等都要进行适应本地化的标准修改,尤其是铁路信号这类应用技术的国际项目,每进入一个新国家,标准差异都会导致难度和成本增大。而ETCS从一个欧盟的区域标准逐渐成为了事实上的“国际标准”,能够被很多国家主动采用,给欧洲企业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方便和效益。该标准受欢迎现象的背后逻辑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文章列举实例,探讨了ETCS标准用户友好的诸多特点,分析了这些特点与其成为国际事实标准之间的关系。(作者:李嘉、刘春卉,《标准科学》2021年第10期)

六、国家标准在中国制造业产业聚集中的作用

理论认为,标准可以通过兼容性特征、品种简化功能及加速知识传播机制促进企业在空间上聚集, 但缺乏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鉴于此,基于中国14个制造业行业2005-2016年的面板数据,对标准和标准化对产业聚集的影响及其非线性特征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分析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标准化对聚集影响的异质性。研究发现,制造业标准化与产业聚集呈倒U型关系,表明就促进产业聚集而言,标准化存在某种最优的发展水平。从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来看:技术创新密集型行业标准化对产业聚集有显著的负效应,标准化达到某一水平后,其负效应增大;劳动密集型和资源依赖型行业中,标准化与产业聚集均呈正U型关系;资本密集型标准化对聚集的正向影响占主导地位。从不同类型标准对聚集的影响来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业聚集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地方标准表现相反。(作者:熊文、王旭、赵思萌、孙翊,《标准科学》2021年第4期)

七、论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一个自我规制的解释

标准化领域的自我规制是未来我国标准化发展的主导方向,具有弥补政府规制失灵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蕴含了自我规制的基本理念,并确立了以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团体标准自我治理为核心的自我规制制度,有着中国标准化治理的鲜明特色。同时新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标准化法》自我规制仍然存在着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动力不足、团体标准运行机制发展滞后和自我规制约束手段单一等问题。政府应当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标准化自我规制制度,助推《标准化法》的精准落地。(作者:陈洪超、齐虹丽,《标准科学》2021年第7期)

八、国外团体标准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正逐步推进团体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由大力提倡培育与发展团体标准转向强调团体标准的监管。文章梳理了美国和德国团体标准的建设以及团体标准监管实践的成功经验,并基于国外经验总结了对我国团体标准监管的启示。最后,从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团体标准组织自律、加强信息共享3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作者:方放、李贝贝、杨晓春,《标准科学》2021年第12期)

九、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分类初论

随着标准化国家战略的推动,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再次引起司法鉴定学者和实务人员的重视。有关司法鉴定标准化研究中,体系建设或者标准综述研究较多,但司法鉴定标准分类研究尚属空白。以对司法鉴定标准进行系统研究为初衷,提出4种司法鉴定标准分类方法,即依据司法鉴定标准发生作用范围或者审批权限,司法鉴定标准行政效力,司法鉴定标准内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分类;并就当前不同分类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作者:樊金英 、杜志淳,《标准科学》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