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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七点建议

通常,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无非是“缺经费、缺技术、缺人才”,而保障措施或政策建议,往往是“加强宣贯、配套政策、培育人才、落实考核”这样的“万能公式”。然而,团体标准作为新生事物,团体标准化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虽然同样存在“三缺”,但简单地用万能公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笔者提出七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在工作机制方面,应充分发挥标准化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工作

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至少有三个维度,一是作为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二是作为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三是社会团体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前两者之中的某一个),这其中,社会团体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往往在明处,行业主管部门则在暗处。事实上,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的促进、监督和管理功能,对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方向性和系统性更为重要。

调研中发现,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标准化原理或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发布单位署名、标准所有权以及标准内容和格式等),使得社会团体在具体工作中成了“三夹板”而左右为难。

因此,在工作机制方面,应充分发挥现有的标准化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团体标准是促进行业发展的有效工具,应由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所在行业主管部门三者共同联动协作,缺一不可。

二、在概念认识方面,对推行团体标准基本目的和要求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避免团体标准成为另一种“政府标准”

团体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获得行业广泛应用等特质得到了广泛认同,然而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却得到了最高的认同度,这是一种误解。团体标准的初衷,并非是去替代政府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是“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以及“充分反映各相关方的共同需求”。社会团体对于上述推行团体标准的目的和要求,还需进一步加强认识,这也是主管部门加强宣贯应予以关注的重点。

三、在宣贯培训方面,面向更广大的社会团体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团体标准化宣贯培训,而不是“政策宣贯+GB/T1.1培训”

首先,是扩大宣贯范围。但这种范围扩大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主要针对尚未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以及已经开展但未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两类社会团体。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两类社会团体分类施策,对第一类社会团体进行针对性宣贯,使其知晓团体标准化工作意义和作用;对第二类社会团体了解其实际困难,开展点对点“技术指导送上门”工作。如果争取这些对团体标准持中间观望态度的社会团体,那么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队伍还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是提质宣贯内容。团体标准宣贯不应简单套用传统标准化宣贯的模式和内容。通过调研发现,社会团体对于政策的泛泛宣传已经不感兴趣,并认为“政策宣贯+GB/T1.1培训”对其指导意义不大,过多面上内容的宣贯甚至引起反感和抵触,适得其反。

因此,在宣贯工作中,应结合团体标准特性和社会团体需求,注重团体标准化的机构和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实施、整体工作流程等,提供更多干货。

四、在人才培养方面,培育更多既懂专业又懂技术的专兼职标准化人才

社会团体本身就经常面临人手捉襟见肘的局面,而既懂本专业又懂标准化专业,且愿意投身的技术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一专多能”“赶鸭子上架等情况屡见不鲜。破解上述难题,一方面是鼓励社会团体在内部及其成员单位中培养自有人才,必要时可由政府组织或补贴开展培训,这些人才属于既懂本专业又懂标准化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应当成为工作主力。

同时,还应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社会团体提供上门技术服务,与社团自有人才一起组成内外结合、跨专业融合的团体标准化专业队伍,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其最终目的,还是将社团自有技术人才通过实践培养成兼具标准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五、在标准质量方面,规范制定和科学评估并重,进一步提升团体标准质量

团体标准执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发布前没有政府标准那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严格审评机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团体标准的质量问题是现实存在且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些团体标准甚至含有大量不符合标准化基本原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就已公开发布。

建议一方面提升团体标准制定规范性,可由专业机构指导,规范团体标准制定过程,这需要有关部门支持和社会团体配合;另一方面,重视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后的实施效果评价,这需要主管部门正确引导社会团体建立起团体标准实施后的评价机制,对于团体标准何时评价、如何评价、评价后如何改进,这些需要大量实践摸索的关键环节,仅依靠社会团体自身力量,很难达预期效果,往往被忽略或流于形式,因此还需要专业机构于以专业技术支持。

六、在政策措施方面,进一步优化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和工作流程

首先,是进一步优化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资金扶持政策。鉴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应把政策扶持简单理解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一来在财政资金中,与动辄千万上亿规模的产业扶持资金相比,标准化扶持资金本就极为有限,其中大部分还需要用来支持国、行、地三级标准以及国际标准。

二来团体标准作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产物,再用大量政府资金投入,与其基本属性、定位及作用并不相符。

因此,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经费问题,还是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需要社会团体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团体标准经费市场化的良性循环道路,而不是等靠要政府补贴,这需要在团体标准化框架下,辅之以高超的商业技巧、成熟的商业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

其次,是进一步优化团体标准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的部分工作流程,合理引导注册工作的优先开展。调查中近25%的社会团体并未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社会团体代号。由于该代号一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虽然在部分地方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不是前置条件,但不注册代号极容易导致社会团体拟采用的代号被其他社会团体抢注。这些代号往往是社会团体在运营中被广泛使用,且被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代号,甚至类似于注册商标,如果被迫更改,不仅造成大量修改的工作量和有形成本,给社会团体造成的无形损失更是无法估算。

因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引导,使社会团体优先至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同时在地方性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设立防错机制,使得未在全国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不能在地方性平台注册,通过机制引导优先获取团体标准代号。

七、在技术指导方面,面向广大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指导

调研中发现,大量社会团体在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伊始,并无系统性策划,未能根据团体性质和业务特性,设计标准体系,而是根据什么热门什么急迫,缺乏系统性将极大影响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实效和可持续性。

对于团体标准化工作建机制、立体系、定标准、用标准、评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社会团体都需要专业技术指导,依靠社团自身力量显然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在主管部门支持下,引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团体的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进行补贴,而非直接补贴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即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既突出标准化工作的公益性,也使专业机构工作具有可持续性,又使得社会团体在工作推进中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