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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话标准:保护标准版权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属于《著作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保护标准版权也是国际通行规则。

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而起步

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标准管理采用单一强制性标准体制,标准一经发布即是技术法规,标准版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随着改革开放日渐深入,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日益频繁,先后加入三大国际标准组织,与国外标准组织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199610月,国家版权局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研讨会”,会议就标准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版权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并对国际标准的著作权保护情况作了介绍,这次会议揭开了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序幕。

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在实践中推进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持续推进,标准化改革随之不断深入,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也在不断发展。

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指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最高司法部门首次为标准著作权法律依据作出了解释。

2010年,国家标准委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的政策文件,使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更加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

2012年起,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四年将“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列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同时也被纳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2020年,《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推荐性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2021年,国家标准委在相关案件的回复中再次重申了保护标准版权。

依法保护标准取得显著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家标准委通过积极宣传标准版权政策法规,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标准版权的意识,营造保护标准版权的良好氛围。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关注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协助破获多起重大侵权盗版标准出版物的典型案件,对新业态新领域的标准版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2013年上海王某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ISO标准案和2019年山东淄博“6·26”涉嫌侵犯标准作品著作权案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组织的该年度“剑网”专项行动十大案件,2020年湖南长沙“6·16”非法出版标准图书案件被列入全国“扫黄打非”办和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国家标准委对网络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情况开展持续监测,与百度等大型互联网平台联合建立侵权内容日常监测机制和快速删除机制,推动建立电商平台侵权产品快速下架机制,有针对性地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侵权标准类文档和盗版标准类出版物的行为,取得了显著效果。

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得到国内国际认可

我国查处盗版标准案件、删除盗版标准链接在内的一系列标准版权保护行动,得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高度认可。ISO多次致函国家标准委,感谢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并派代表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送达了感谢状和感谢函;ISO核心期刊《Focus焦点》刊登了题为《中国为保护标准版权而战》的文章,并通过ISO官方网站向世界推广中国标准版权保护的经验;应ISO邀请,国家标准委多次在ISO大会等相关国际会议上,宣传和介绍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2017年,中国查处网络非法转载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案件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高度评价,被写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9年和2020年,ISOASTMBSI等国际国外标准组织均对我国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