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化是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科学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基本管理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执行的刚性要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农产品、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都有强制性标准规定,且推荐性标准一旦被法律法规引用就同时具有了法律效应,标准为需要审批或无需审批的统一市场建立了准入条件,严禁假冒伪劣投机行为和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质低端低效、有毒有害原材料和产品进入市场,严控“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标准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提供共同规则和依据,不管是实行行政审批还是无需行政审批,企业都需要以特定具体标准进入市场,包括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要求,以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活动本身的受理、承办、程序、时限等规定。标准就是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利益藩篱,只要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就不可能产生歧视、分割和垄断,就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标准化是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共同遵循
标准是市场主体获得准入的根本前提,是企业开工的必备条件,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市场竞争表象上是产品竞争,实质上质量竞争,关键是标准竞争。标准之争被经济学家称作“赢者通吃”,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得标准者得天下已成共识和通律。
标准通过实践总结、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程序,规定了各个组织机构和行业领域各种活动的技术规则和程序,具有透明公开、权威公认、普适通用等属性,标准文本通过相关方民主协商而确定,向全世界公开颁布和出版印刷,对企业、对产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人人可用,是一种市场化、民主化较为成熟的制度形式。市场主体通过实施执行有关标准进行生产,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提升标准,淘汰落后生产经营模式,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标准对上升不到法律法规层面或法规缺失领域但确需协调的事项进行完善和补充,能够通过市场化的力量影响和调整复杂多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用来市场自我调节的一种新型规则。特别是团体标准合法地位的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通过对标准执行实施相互监督和自律约束,不断催生市场摈弃、剔除和淘汰假冒伪劣、掺假使假、垄断侵权等不良行为,不断清理、克服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愿性,能够更好地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国内外贸易、交流和技术合作,适应市场需求,维护市场秩序,是实现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有效途径。
三、标准化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市场面前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市场治理的重要方向和最终目标,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标准作为产品与服务质量达到程度的指标信息,既是消费者了解、体验、衡量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自觉维护合法消费权益的主要参照物,又是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我国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公开平台供企业公开产品与服务标准;实行食品及相关产品、认证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标志标识制度;实行产品商标、执行标准、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价格等标注制度,就是要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存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信息。
当前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消费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是以标准形式标志标识的,引导消费者提高依标维权的自觉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市场监管部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的执法,都把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情况作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前提和重要依据,同一产品与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应没有内销外销、线上线下区分和地域、行业界限,如:当前正在开展的质量提升行动、“同线同标同质”活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执法利器,这方面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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