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哲学家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如今,对于中国标准化改革这场持久而艰巨的重头戏来说,这个支点出现了,那就是团体标准。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乍看起来,这不过是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一类新标准,实质上,团体标准的出现其意义绝不仅仅于此,它的出现是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原有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怎么评价它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不过分。
众所周知,现代标准和标准化是伴随着大工业革命从英国开始并迅速普及到全世界的。解放前的旧中国,工业十分落后,标准和标准化派不上多大用场,尽管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的时候,中国也是发起国之一,但当时的中国正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风雨飘摇,朝不保夕,不可能顾得上什么标准化。只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现代标准化才应运而生。
历史总在捉弄人,因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是学习和照搬前苏联的,前苏联搞的是适应战时需要的“计划经济”,标准和标准化只能是达到政府目标的一种手段。标准不但全部由政府出钱出人制定,而且“一经制定,就是技术法规”,必须强制实行,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初。没有人怀疑它的合理性。这种旧体制和惯性甚至一直影响至今不肯轻易散去。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也敲开了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长期封闭的窗户,人们惊异地发现原来照搬前苏联的那一套已经不灵了,但对国际上通行的那一套又完全陌生,总担心落入别人挖好的陷井,还是小心翼翼,试着来。所以才有了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对前苏联的模式,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个巨大的进步,但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直到最后意识到,中国要发展,不能离开世界特立独行,必须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这才有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长达十五年之久的艰苦谈判。入世谈判直接涉及到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毫无疑问,原有的体系和体制又遇到了严峻挑战。
很显然,我们现行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与国际社会普遍规则不相容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规定就制约了这一点。于是又经过长期谈判和重大妥协中国才最终得以加入世贸组织,从而获得了此后的长足进步和飞跃发展。然而,入世时只是妥协,事情并没有做完。国家决定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做好些事,由此,修改过时的《标准化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国家标准委建立后的第一要务。可惜,命运多舛,这一改就改是十七年,直到2017年,这件事才进入新阶段。
从以上回顾可知,确立团体标准创新的意义就在于市场化和国际化,如果依然封闭,依然关起门来搞自己那一套就没有必要动这番干戈。
在最初讨论团体标准时候,我曾经讲过,团体标准的创新应该加个限定语——在中国。因为就全世界范围来说,团体标准早已不是新鲜事,包括ISO、IEC在内的绝大多数的标准组织都是社会团体,他们制定和发布的标准都是团体标准,这是惯例。在这种惯例下,政府只制定法规和规章,不制定标准。标准只是专家的产物,不是政府工作。
政府需要用到标准也只能由专家来制定,政府只是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一方参与其中,而不能施加干预,更不能做出决定。政府用标准只能采用“技术法规引用标准”的形式来进行,这也是WTO的通行规则。
关于这样做的好处,我曾有幸亲自到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做过考察,在ISO理事会上也曾与其他理事做过交流,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
其一,政府行政管理需依法进行。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不能轻意更改,但是技术进步对标准更新的要求却在随时发生,政府的依法管理就要把这两者统一起来。最佳的方法就是“技术法规引用标准”。
其二,政府直接制定标准,看起来高大尚,似乎很有权威性,然而市场需求千变万化,技术进步日新月益,标准的需求也要随时而动,不动就会僵化、误事。如果这样的事情也由政府包揽,岂不总是疲于奔命?管理者就变成了打工仔,裁判员就变成了运动员。显然不合适。
其三,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市场行为主体的诚实守信和奉公守法问题。政府是监管者,不能为这些行为背书或者背锅。举个例子,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意义,必须强制执行。可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过数千项强制性标准,且不说这些强标是否都具备合理性,仅就其有用性而言,就可以举出无数事例来证明其被忽视、蔑视、无视的尴尬。
比如,“西安地铁门”事件,不法商家内外勾结,不顾人民群众安危和国家财产损失,偷工减料,昧心造假。我当时查过,与此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达200项之多,完全被抛在脑后,有什么用?还有就是最近还在治理的“地条钢”,公然造假,国家早就有无数条标准加以限制,且早在20年前就明令禁止,却总是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甚至直上国务院最高领导案头,引来高声断喝。这种现像说明,仅有标准是不管用的,强制了也没用,标准必须与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各得其所。有人主张,类似的标准要由最高层级制定,越强越好,我感到愕然。让政府背锅,人民失望的事,最好别干。
上述问题根源在哪儿?部门至上,政府包办就是病根所在。纵观这个世界,没有一国政府像我们这样直接花钱定标准或奖励标准的。标准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也为市场服务,由市场来催生和为市场采纳才是中规中矩的事情。政府包办、不计得失地大把大把花纳税金的人钱,干人民不满意还要背锅的事,实在很窝囊。
最近,我刚好看到一篇文章说政府补贴芯片研发的事,联想到政府在标准上做的事,颇有同感,我将其抄录如下,或许是个启迪:过去二十年,政府出台很多政策,对国产芯片的支持力度也很大,获得的产出和收益却相对有限。主要原因是以政策红利和资金输血为主的扶持方式资源利用效率相对偏低,很多资金往往在各个环节被消耗掉,没有真正被用在刀刃上。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养成企业的惰性和依赖性,始终无法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甚至还有不少在政府断奶后,企业直接停摆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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