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改革,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改进供给能力,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和水平。
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通过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实现市场规范有标可循,公共利益有标可保,创新转型有标引领,服务发展有标支撑,确保标准供给满足经济社会结构性改革需要。
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也是各部门、各地方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目标是建立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形成统一的市场技术规则体系,提升强制性标准供给能力、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强制性标准改革主要包括四大重点工作任务。第一是减少层级,整合统一。逐步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提高标准供给效率。第二是限定范围,精简数量。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大幅减少强制性标准的数量,提高标准供给质量。第三是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做好综合协调,提升标准供给能力。第四是提高发布层级,推动有效实施。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以更加有效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此外,除了上述改革任务和举措,对强制性标准到底应不应该具备法律性,强制性标准的提法是否科学,强制性标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强制性标准的发展何去何从等基础性问题展开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是强制性标准改革的当务之急。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改革十分紧迫。从标准管理上,应优化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推荐性标准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导作用;在标准制定上,应建立政府标准和社会团体标准之间的关联机制,以市场标准的增量逐步减少政府标准的存量,形成由政府标准和社会组织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推荐性标准体系, 供企业自主选择、自愿采用、自我声明。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的主要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明确推荐性标准的定位。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要突出公益属性,逐步减少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供给,将能放给市场制定的标准交由市场主体制定。第二是合理界定三级推荐性标准的范围,避免交叉重复矛盾。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第三是提高推荐性标准的供给效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指由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的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一种新的标准类型,是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有益补充。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深化标准化改革的创新点、活力点,是促进行业自律与市场监管的互动与平衡的重要一环。从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看,设立和发展团体标准可以推动简政放权、支撑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有效增加市场标准的供给。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需坚持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等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同时,以“放、管、服”为主线,从“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标准服务”等三个方面,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日益显露弊端、饱受诟病,企业产品标准公开成为各方共识。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是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第二是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第三是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第四是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其中,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核心内容。同时,国家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和培育新产业;推动企业标准信息数据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数据对接,形成企业标准信息大数据;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参考;开展企业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等数据关联分析,提高质量治理、标准监管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和改进监督服务;建立企业标准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分析产品和服务标准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质量和效益等关联性,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和贡献率。
本文节选自《“标准化+”发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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