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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钢厂搬迁”的三点认识

所谓“钢厂搬迁”,是一个不符合客观现实,容易带来误解的概念。

如果企业把机器装备拆下来搬往新厂址,安装起来恢复生产,可以称作搬迁。对于一些轻工行业、组装行业以及商贸企业来说,搬迁可能较为常见。而钢铁行业进行这种意义上的搬迁,古今中外极少发生。10年前国家某权威机关组织开展了“城市钢厂搬迁”课题研究,研究者经过检索,仅发现美国曾有过一起搬迁案例,即拉克万纳钢铁公司(Lackawanna Iron and Steel Company),因不能忍受严重的劳资冲突,于1902年自滨州的斯克兰顿市(Scranton)搬迁至纽约州的西塞尼卡市(West Seneca),后来还是倒闭了。我国抗战时期将汉阳钢铁厂、大冶铁厂的装备拆迁至重庆,重建为后来的重庆钢铁公司,大概可以算作第二例。除此而外,几十年前欧美一些钢铁厂关闭后,把整条生产线卖给我国,建成如首钢二炼钢、沙钢等生产基地,恐怕不能叫做“搬迁”,因为并非同一个主体,只能称之为买卖二手设备。

而上述这些情况,目前在我国已不复存在。前些年我国首钢、大连钢厂、重钢、青岛钢厂等,都是关闭、淘汰掉原址装备,在新址建成全新的生产线,据了解,利用旧设备的情况基本没有。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第一,是钢铁生产装备多为工业炉窑,一经拆除就成为一堆废钢,可利用其原功能的不多;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我国冶金装备制造和成套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利用旧设备意义不大;第三,是弃旧建新往往伴随着技术升级、工艺及产品结构优化,旧设备往往不复利用。

所以,现在所谓的“钢厂搬迁”,实质上是关闭旧厂,在异地新建一座全新的钢厂。这和真正意义上的搬迁属于不同性质、依据不同的两类决策。

关闭城区钢厂,主要是地方政府基于环保压力,为维护公共利益做出的决策,属于政府行为,应纳入拆迁范畴。

城市钢厂是不是一定要关掉?不应一概而论,应全面权衡利弊,依法依规,慎重决策。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要综合考虑关闭城市钢厂的必要性。是不是非关掉不足以使空气质量达标?一些城市把钢厂搬到近郊区,对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有多大作用?通过技术改造和严格监管,使城市钢厂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能不能解决环境问题?能不能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让钢厂在消纳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和提供能源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二是要综合考虑关掉钢厂的收益与成本。关闭城市钢厂除了减少财政收入、居民就业外,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产损失,这是成本。收益除了改善空气质量外,还包括腾出土地进行其他产业开发,以及将“产能指标”转让或让企业作价带走等。只有在全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现实看,有的地方政府推进“钢厂退城”计划,经过了调查研究、专家论证、资产评估和与相关利益方反复的沟通协商过程,企业资产损失得到补偿,职工得到安置,环境得以改善,值得充分肯定。但也有一些地方,钢铁企业退城单纯依赖行政命令,似乎把企业“赶走”,政府除了减少GDP外不需要付出任何其他代价,这明显有违有关法律和中央三令五申保护产权的精神。也有的地方为了不减少当地GDP、税收和就业,指令企业搬往几十公里外的近郊,对改善空气质量作用不大。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废除含义模糊的“钢厂搬迁”概念,明确将城市钢厂退出纳入拆迁范畴,依法依规推进实施。

异地建厂,应该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交由企业自主决策。

目前我国钢铁需求已经进入峰值区,未来存在总体上缓慢下降的趋势,产能过剩仍是钢铁行业将长期面临的问题。对退出城市的多数钢铁企业而言,基本上没有哪家企业的产品是不可被其他企业替代的。所以,钢厂退城后并不一定非要再建一座钢厂。即使再建钢厂,建在什么地方,市场定位如何,大宗原材料和产品如何进出,都是应该由企业及其投资者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全面慎重考虑做出的决策,而不应该由政府指令“搬迁”到某一划定的地方。(来源:兰格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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