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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主要涉税风险



钢铁行业的上游行业主要是为钢铁企业提供各种生产必需的铁矿石、焦炭、合金原料等生产必需的产品。目前对钢材价格影响较大的有铁矿石,焦炭,废钢,铁合金等。但值得注意的是,铁矿石成本中,运输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运输成本中主要分为从矿山到港口的运输成本、从离岸港到目的港之间的运输成本以及从目的港到钢厂的运输成本。

根据钢铁产业链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和营销管理方面的特点,重点从产业链企业上下游进销项比对、企业生产经营类型和钢铁产业常见的风险点等方面进行监控管理。产业链之间有较强的传导和依存关系,若上游企业生产量下滑,则必然影响中下游企业的产量和销售价格。因此,上、下游产业链企业、横向配套协作企业之间的资金、价值链、结算票据链、货物流等联结更为紧密,更有利于综合性组合分析;只有加强对产业链中重点企业购销存、账务处理、申报缴税、发票使用和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性等方面的日常监控,注重过程的记录和建立产业链管理台账,便于后期风险分析和应对。

一、增值税方面

(一)销售下脚料副产物不入账,隐匿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生产的废钢、废铁等下脚料,对外销售,取得现金等收入,未计收入未计销项税额风险。

分析方法:利用炼铁设备生产能力法及投入产出法分析应产出废渣数量,对照企业账列申报下脚料副产物产出销售数量,来寻找少记销售的线索。对“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借方红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异常分析锁定疑点。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条。

(二)原材料用于在非应税项目未转和少转进项税额

分析方法:“原材料”(辅料、电器、其他、供应部等明细)贷方对应建工程、固定资产(营改增前)、非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等,应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分析购进是否抵扣,领用是否未转和少转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条。

(三)生产成本转入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记销项或转出进项税额

分析方法:对“生产成本”贷方分析,有无对应“应付福利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是否视同销售记销项或转出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

(四)代垫费用不符合不并入价外费用条件,未并入收入计税

分析方法:审查企业有无“应付账款-代垫 XX”或“应收账款-代垫 XX”、“其他应付款-代垫 XX、其他”贷方或“损益类”借方红字发生额,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属应税价外费用未记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转供水电气等未计提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分析方法:审查“制造费用”借方红字或贷方科目对应项目及往来账等分析是否存在应计未计及少计收入的情况;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分析是否未计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条。

(六)延迟开票,申报销售滞后

分析方法:对“产成品、残次品”科目余额纵向比较,和“预收账款”科目对比分析有无不及时开票,少记当期收入,查看合同约定的发货日期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评估指标:产成品、残次品余额变动率=(当期产成品、残次品余额-上期产成品、残次品余额)/上期产成品、残次品余额。

预收账款与销售收入弹性系数指标=预收账款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该行业设  定的区间预警值为 0.8—1.2,若不同步,弹性系数大于  1.2,可能存在滞后做销售或少缴税款现象。在计算纳税人评估期预收入账款时要考虑应付账款贷方发生数)。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

(七)将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免税项目未转进项或少转进项

分析方法:营改增后,企业简易征收项目、免税项目众多,查找企业的简易征收项目,免税项目,核查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否抵扣进项或转出进项,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条。

(八)是否正确核算不同税率的服务及劳务收入

分析方法:营改增后,各种征收项目税率繁多,差别较大,应核实企业各个征收项目适用税率的准确性,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主业税率计算缴纳税金。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条。

(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

风险描述:营改增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查看企业财务费用、运输费用、招待费等是否有用于上述项目的支出已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方法:查看管理费用科目明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存在上述多抵进项税额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 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十)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配套设施非正常损失是否转出进项

风险描述:营改增后,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企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是否依规转出进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03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一)差额征税项目是否正确计税

风险描述:营改增后,企业劳务输出项目可选择按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企业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足额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 号)。

(十二)销售回炉非标准尺寸钢材未计收入未计销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钢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标准钢,有的用于回炉,有的用于对外销售, 部分企业通过往外账或账外经营的方式对外销售,未计收入未计销项税额。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企业往来账等科目、出入库等单据,是否存在对外销售未计收入未计销项税额风险;查看“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是否存在未计销项税额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十三)余热余压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关联交易价格偏高,多退税款风险

风险描述:钢铁生产企业高炉余热余压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一般情况均销售给集团关联单位,关联交易定价存在未按市场独立交易原则同类产品上网电价定价,而采取按工业用电消费价格定价的风险,多退税款。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优惠项目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同类产品独立交易原则, 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令)第七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白条入账,虚增成本风险

风险描述:行业内企业购进的矿及其他辅料可能不能取得或全部取得进项发票, 企业可能估价入账,形成实质上白条入账,虚增成本扣除,虚减应税所得。

风险分析方法:对“原材料-暂估入账”或“应付账款-暂估”科目年末余额和

“原材料”科目余额进行对比分析,如余额大于“原材料”科目余额则存在白条入账, 虚增成本扣除,虚减应税所得;对“原材料-暂估入账”科目贷方对应科目为“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类科目的应合理怀疑存在白条入账,虚增成本扣除,虚减应税所得。对企业增值税税负正常或高于行业增值税税负,而“销售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合理怀疑存在白条入账,虚增成本扣除,虚减应税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风险

风险描述:1.用于资本性支出的未按规定计入有关资产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2. 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用未使用部分未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时有无按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划分,余额有无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7 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三)借款费用未计少计资本化风险

风险描述:钢铁集团企业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较多,相关资本化支出未进入相关在建工程而在当期费用化支出,或者分摊比例不合理。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应付利息”等相关科目,核实借款本金及余额,利息费用支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期限,在建工程的专门借款及占用一般借款情况,财务费用资本化率,是否财务费用少计资本化,从而多计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证券市场投资收益,未计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风险

风险描述:钢铁生产企业经常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及股票买卖,存在未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完整反映,或者项投资收益按免税申报的风险。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投资收益”科目、“银行存款”大额支付对象,是否存在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查看企业有无将投资收益直接转再投资,挂在往来账上不结转,少计应税所得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大修理费用期末余额不按实调整或复计成本

风险描述:钢铁行业的生产特点导致了固定资产修理频率相对于其他生产制造行业较高,修理费的计提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风险点,一些企业一方面预提大修费用,另一方面在大修理发生时,一次进入成本费用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造成重复列支,影响成本的核算。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是否存在期末余额未在税前调整的风险;按项目分析企业大修理费用的支出,核算项目是否与固定资产一致,是否存在将一个项目分拆到多个大修理费用,从而达到不符合大修理费的标准,是否存在符合大修理费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六)集团内部能源产品转供的核算不规范

风险描述:一般大型钢铁集团都有自己的能源中心,或是专门从事能源采购配发的独立法人机构,专门为集团内成员企业转供水电气,关联交易业务往来较多。当能源中心向多个成员企业转供能源时,转供价格标准各有不同,应关注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作价,及时确认销售收入。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水电气等能源供应部门的供应价格,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企业间价格不一致,利润转移等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 063 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七)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

风险描述: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利用在外地的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及燃动力等,然后低价销售产成品;二是将关联企业的费用拿到本企业支付。如运输费用,其他管理费用。

分析方法:收集企业关联交易情况,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移送存货未计销;关联交易价格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或者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等支付行为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等问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 063 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八)企业重组涉税处理不正确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资产重组选择特殊重组不符合规定,重组中计税基础不正确,重组资产折旧与税法差异未作纳税调整,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分析方法:查看企业重组相关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企业选择特殊重组是否符合条件,集团内 100%控股企业之间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条件;查看重组资产的入账价值及折旧方法,其与税收的差异是否在税前扣除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40 号)。

(九)资产持有期间增值与减值涉税处理不正确

风险描述:企业资产持有期间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值以及会计政策的减值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资产折旧与税法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资产转让是应扣除的成本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分析方法:查看企业清产核资或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持有期间增值与减值情况,对比企业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核查其折旧或转让时的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十)企业除重组外的其他非货币交易行为涉税处理不正确

风险描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未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未计收入。

分析方法:关注企业近年来发生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行为,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益及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格与计税基础差异差异的纳税调整,并注意所得税新旧政策的区别。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116 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十一)企业投资行为涉税处理不正确

风险描述:投资取得的应税收益未缴纳税款,不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  投资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出存在差异而未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方法:关注企业近年来发生的企业各类投资行为,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认投资受益、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投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并注意所得税新旧政策的区别。

(十二) 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风险描述:研发费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研发费归集的成本、折旧以及费用与税收规定范围不一致,税前扣除未进行调整风险。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研发费科目明细,核实其相关设备、折旧以及费用是否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办法的规定;核实其研发费项目是否符合研发费范围是否符合条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十三)免税收入是否符合条件

风险描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应核查企业是否有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不属于免收范围的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分析方法:核实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往来账等相关科目,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风险

风险描述:余热余压发电、利用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生产铁、铁合金料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项目,但产品原料必须 100%来源于所列资源,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必须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相关原始凭证、生产成本明细、账务核算情况,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全部为 100%所列资源。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优惠风险

风险描述:购进三种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设备优惠目录,企业利用财政拔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所得税。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风险分析方法: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目录;查看相关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已经转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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