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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供应链公司做业务都不想承担风险,但是最后都出了风险?

尽管当前多数司法判例倾向于不轻易将“托盘贸易”合同关系界定为“融资性贸易”,但国有企业涉足此领域仍需警惕潜在的“融资性贸易”认定风险。此类风险的核心在于托盘贸易可能表面上是货物交易,实质上却暗含融资目的。为规避此类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军哥总结之前的经验专门输出本次国有企业参与托盘贸易提出一系列精细化的风险规避策略。如有您有好的建议可以通过微信反馈给我,文末有我微信。

  1. 强化合同条款的商业实质

在与上下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国有企业应确保合同条款严格聚焦于货物交易本身,剔除任何可能引发融资性质联想的元素,如借款、垫资、固定利息等典型融资条款。合同内容需详尽规定货物数量、质量标准、定价机制、物流细节及验收流程,确保交易逻辑严密,符合真实买卖的常规。避免使用过于简略、格式化且缺乏具体细节的合同模板,特别是当上下游合同格式高度一致时。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基准,确保价差合理且贴近市场实际。
此外,所有购销合同均需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与外部合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不仅形式上符合买卖要求,实质上亦无融资之嫌。

2.明确传达买卖意图

在商务谈判中,国有企业需清晰、准确地传达其纯粹的买卖意图,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垫资、借贷、资金占用费用等误解的言辞。与下游客户沟通时,务必确认其交易目的纯粹为货物买卖,而非资金借贷。同时,严格防范谈判过程中出现任何借贷性质的暗示,确保所有交易均基于真实的货物需求和市场交易逻辑。

3.完善货权管理与流转记录

鉴于“融资性贸易”往往缺乏真实的货物流转,国有企业应构建健全的货权管理体系,确保每笔交易均伴随真实的货物流动。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单据,包括出库单、验收单、检验报告、运输单据及签收确认等,均应能证明货物的实际流转与交易的真实性。
企业应定期与下游客户沟通,核实其真实需求,并确保每笔交易均有对应的货物流转记录和单据支持。合同与单据内容需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交易真实、合理与合规的完整证据链。

4.深化上下游企业资信评估

为避免供应链中形成“封闭循环”或“循环贸易”,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上下游企业资信审查机制,深入开展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特别警惕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相同的情况,防止因交易关系的复杂性而被视为隐性的资金循环融资。
同时,应全面评估上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重点关注上游供应商的供货稳定性和下游客户的回款效率,确保供应链交易顺畅,避免因资金问题引发违约或合规风险。

5.建立审批流程与灵活交易模式

与上下游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前,国有企业应先行开展客户资信调查。对于信誉良好、长期合作的客户,可采用赊销模式;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则需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增强交易安全性。所有赊销业务均需纳入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对交易模式进行合规性评估。
针对信誉较低的下游客户,应采取更为谨慎的交易策略,如要求提供额外担保或降低赊销额度,以降低风险。


6.优化解约条款与货物处置预案

为应对市场流动性风险,国有企业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解约与货物处置条款。例如,当下游客户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采取措施处置货物。对于流动性强的商品,企业可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出售库存,以减轻损失。

尽管“融资性贸易”因风险巨大已被国资监管机构明令禁止,但国有企业作为托盘方参与货物交易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尽管当前司法实践对“托盘贸易”的融资性认定持谨慎态度,但在特定情境下,国有企业仍面临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因此,国有企业在从事托盘贸易等业务时,务必加强合规性审查,确保每笔交易均符合真实买卖的意图,避免陷入融资性贸易的泥潭,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通过深化合同管理、强化资信评估、完善货物流转记录等风险防范措施,国有企业不仅能有效降低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还能提升供应链交易的合规性与透明度,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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