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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政策下,代理业务公司如何转型?

各位朋友,2023年10月,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年74号),严禁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开展,并三令五申如企业再发生虚假贸易,则涉及企业就地免职,免职后再查。业内对该通知称为“十不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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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政策

资料来源:网络

理解“十不准”规定的核心是理解“虚假贸易”。虚假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以及空转、走单、循环等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资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的各类贸易。央企和地方国企开展前一类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资金收益;开展后一类的虚假贸易的主要目的是扩大贸易规模,完成业务目标。

从政策要求看,央企以及执行国资委政策的地方国有企业所谓的“循环贸易”等虚假贸易眼看着要寿终正寝了,而融资性贸易的业务转型也箭在弦上。而融资性贸易其中也涉及代理和托盘等业务。

虽然国资委对贸易业务从“假贸易”向“真贸易”的转型导向明确,但我看网上的讨论,更多是集中在政策解读和概念辨析上,比如业务性质是真贸易还是假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是采用净额法还是全额法等,而对具体的转型方式和转型路径的思考较少。

正好今天后台有朋友问询,代理业务如何转型布局。这位朋友提到,原来是做ABS和PS的代理,没有期货,后期可能会上ABS期货;同时叠加后期国内产能扩张,使得原来的代理业务难以为继,如何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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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合对“十不准”的理解,和自己的从业经历,对“十不准”下的代理业务转型给出一些思考,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在文章后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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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筛选


我觉得,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首先应对“十不准”下涉及的业务,做业务类型的区分。有一些是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经营,纯粹是为了贸易规模而开展的“虚假”业务,确实要停下的,可能也在所难免。有一些是为了服务于真实贸易,解决上下游的资金短缺,开展的代理、托盘、以销定购或者其他抵押、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方式下的业务模式,则可以是进行转型讨论的,是否需要保留,能否合规操作。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反复说过,资金、风控、物流和套利是大宗商品贸易的四个要素。在改革开放之后,如果企业尚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则需要找到具有相应进出口资格,在银行进行代理进口开证。

从那个时候开始,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环境下,有实力的企业,采用代理或者托盘等业务方式,利用资金来获利,就是一种成熟和通行的方式。这些方式不断演变,延续至今。这个是由大宗商品业务特点与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决定的,也是大宗商品业务正常开展和繁荣的重要支撑。即使央企和地方国企不开展这方面的业务,那么我们这位朋友提到的代理公司,也可能承接这种业务,关键是如何进行规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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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路径选择

所以接下来的内容,主要是在围绕通过“出资”促成真实业务开展,获取相应资金和管理利润的前提下,讨论从“假贸易”向“真贸易”的路径选择。

我看网上的讨论有提到,真实贸易需要完成货物确权、以及判断毛利率情况(毛利率是否显著低于行业均值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下游是否为同一实控(五关联验证)、货权是否能实际控制、四流(业务流、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垫资等。但是还没有讨论说,大宗商品的真实贸易业务需要控价,而控价可能是和一般商品贸易的最大区别,也是如这位朋友所说代理公司转型布局,首先完成的第一步。

从大宗商品的业内经验看,除了那些完全为了规模或者对风险疏于防范的企业,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公司,其实对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包括货权和资金等等处理,一般都是有充足的风险意识和丰富的内部防范手段的,但是价格风险,是外部风险,原来是完全转嫁的,而且价格风险往往会引发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这个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屡见不鲜。所以在转型过程中,“控价”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因为期现结合是大宗商品现在的主流方式,所以我们将大宗商品分为有期货品种和没有期货品种,进行分析。

1、有期货品种的大宗商品业务

如果该大宗商品具有期货品种,那么央企或地方国企,原来是“甩手掌柜”,现在可以从配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开始,切入业务环节;另外在具备期现货人才以后,在开展自营性质业务,构建业务网络;之后加强中台建设,不断增强物流、风控、单证等力量,转型平台型业务公司。这是一条比较合理的路径。

(1)如果还没有开展期货服务,可以从期货套期保值开始切入业务环节。并要求所有业务操作以央企或地方国企的抬头出现在业务过程中。更进一步的,可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个合作方式,我们在前面的《正向进口套利实务模拟及业务利润核算解析》文章中,详细说明了其中的合作条款、风险控制和利润划分方式。这应该是最直接的应对方式。

大宗商品上下游合作企业之所以愿意选择放出套期保值的权限,是因为如果该企业缺少现货开展的资金,比如履约保证金,或者需要委托央企整批购买,再分批提货方式,那么这个企业可能也缺少充足的期货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这样的话,就有一个很好的业务切入机会,承接合作企业的套期保值工作。而对央企或者地方企业来说,之所以选择套期保值开始,主要是下面几个原因:

第一方面,套期保值客观上是对代理货物敞口风险的规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放任下游企业去做套期保值,实际上自身承受着价格敞口风险,虽然名义上,该部分损失由下游企业承担,但是这中间是要承受很多不确定性的,比如下游补充保证金的及时性,下游的信用程度等等。

第二方面,可以通过套期保值,更加深入业务过程。通过套期保值开平仓过程,培养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人才。

第三个方面,单纯的套期保值工作难度较低,风险相对可控。而且操作人才配置要求不高,在市场上也相对容易获得。市场上的辅导性质的配套服务也很多。相对于大宗商品的其他单证、物流等工作,这块工作较容易开展起来。

(2)央企或者地方企业在提供资金服务的同时,可以尝试开展自营性质业务,构建自身的购销网络和贸易业务能力。

诸如获取资金和操作费用收益的代理业务、以销定购、托盘等业务,都是很好的练手过程。可以从这些过程出发,可以了解大宗商品、行业,尤其是和上有货源熟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开展自营性质的业务,来构建自身的购销网络和贸易业务能力。

(3)如果已经开展期货服务和贸易业务,加强中台建设,成为业务平台型公司。

如果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贸易资源,可以着重加强中台建设,包括物流、分开、单证等能力,通过合理的股权构架,吸引外部业务人员,成为业务平台型公司。这个我们在《这样的公司快加入!谈大宗贸易公司最佳股权结构(二)》中,对市面上的领先企业的股权和组织构架的构成,有过详细描述。

2、没有期货品种的大宗商品业务或者央企没有意向做大业务

对于没有期货品种,或者没有意向去做大贸易业务,只是需要解决眼前的合规要求,那么是否考虑可以和合作单位,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开展业务操作,在合资公司的股份占比达到业务并表要求、或者财务获利的目的。

这个对于合作公司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提议。央企或者地方国企的背景,对于企业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企业资金、信用、交易机会和沟通成本等都有很大增益。这个我们在《这样的公司快加入!谈大宗贸易公司最佳股权结构(一)》也有过详细论述,而这样操作,也可以剥离与限定央企或者地方国企的大宗商品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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