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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水泥、焦化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下同)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一)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2元(含税,下同);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二)焦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三)水泥、焦化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全省水泥、焦化企业(含新投产)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电网企业,通过集中座谈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向水泥、焦化企业宣贯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引导企业2023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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