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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逐条解读!银保监155号文供应链金融22条!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方保磊 保理青年 保理大学创办人 中航银供应链学院副院长。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这里首先感谢主管机构对供应链金融市场发展的认可,感谢主管机构的领导对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感谢主管机构出台文件的及时性。我仅代表个人,阐述一家之言,以卑微问学的态度,对此文件进行浅显的解读。


2019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该意见主要的下发和执行的单位,是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这里比较直观的体会是:

1、从意见之全面和行文之流畅,显示了主管机构确实乐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确实站在支持行业发展的队伍中,并通过文件指导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属于我们的时代。所有行业人应该精神抖擞,收下如人饮水的酸楚,扛上前行的背囊,勇敢地去掘金蓝海。

2、从下发和执行的单位主体覆盖面之广(当然这些都是主要被监管机构),能够感受到它带着局促的节奏,迈着大步喘着粗气想匆忙的赶路。

这是条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路,这条路很宽。主要体现在:

2017年,国办发〔2017〕84号文《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发展目标为:

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意见同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也就短短一年后,商务部、工信部等八部门就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266家企业入选,其中包括阿里、京东、光明乳业、吉利集团、本来生活网等行业领先企业。

其中还有个细节:在报送过程中,有1359家企业积极报名。这又是另一个特点:我们的企业和政府喜欢积极的申报项目和提名,却往往疏于实际供应链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发展。

看这大路虽宽,天色却暗的市场就可以感知到以上细节。

最近几年,仅在应收账款融资领域就风险事件频发、悲观情绪蔓延:

  • 2014年,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欺诈违约事件暴雷,导致陆金所-平安天津保理公司被骗2.49亿元。

  • 2015年,瑞丰高材(300243): 2015年,转型商业保理,定增15亿大力开展保理业务。结果,2016年, 就发公告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瑞丰高财(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收入小于应支付的资金成本,亏损 706 万元。 

  • 2017年,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踩雷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金额5000万元整。

  • 2018年,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伪央企暴雷,深圳盛浩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核保理、中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宝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农商行等机构踩雷。

  • 2019年,新城控股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供应链保理ABS可能面临重大违约;承兴国际供应链金融合同造假,诺亚财富34亿风险触雷;闽兴医药涉嫌欺诈,9家机构损失金额逾20亿元。

如今,有了这155号文,真的是大路依旧宽,天色已不暗,跟着文件走,成功到彼岸。

具体文件的解读,我想从我们从业机构者的角度可能会给主管机构更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解读:

155号文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虽然只是要求,但体现的是监管机构对供应链金融理解和定义。

文件再次强调供应链金融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因此,那些鼓吹产融、还说“消费金融”也是供应链金融的伪专家们,不知脸有没有肿——连基础的概念都在混淆。

农行首席经济专家向左柞说得好:有些所谓的核心企业主营(他特指国企)业务一塌糊涂,鼓吹产融结合做金融(供应链金融)做资金的二道贩子,是无能而为之的事情,是应该深刻反思的。


(二)基本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二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解读:

这里主要阐述须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贸易,虚假融资,非法获利现象。

上文提到的风险案件中,绝大部分的起因是涉嫌贸易虚假和欺诈。对于如何防范,155号文强调的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数据和信息可追溯。

短言片语之间,我们也能感受到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既要做好事还要知道如何做好事,防范敌人做坏事。


二、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三)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应根据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解读:

这里提到了量身定制,这让我们想到了行业关于裁缝铺和服装厂的理论辩论。

研究供应链金融,首先要研究供应链。而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的发展都不一样,因此我们做供应链金融,做服务,首先要具备愿意去做裁缝铺的思维——这就是要深入行业做研究,做裁缝铺,做量身定做,做私人订制。

当然,产品成熟了,具体到某垂直行业产业链中了,服务的提升是伴随着杠杆的加大和金融额度的投放增加,因此,才会去做服装厂,去做标准化,去做体系化,最后才形成宝马或奥迪的品牌,才有3系、5系,才有A4、才有A6系列。

这种从裁缝铺到服装厂的思维,就是供应链金融的思维。


(四)依托核心企业

鼓励银行业全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推动核心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对于上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将账款直接付款至专户。对于下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协助银行整合“三流”信息,并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解读:

这里提到了专户,提到了核心企业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首先,专户的问题。我觉得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过程中,无论我是核心企业还是融资人还是资金机构,都很难做到保证并及时付款到专户。因为在过往的业务操作中,我们无数次使用专户这个名词,实践过程中却是落得一地鸡毛。

其次,是核心企业的责任问题。指导意见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换位思考下,就会发现其中依然存在问题。供应商融资,凭什么让我核心企业去做承担担保,回购和差额补足的责任。企业除了拥有责任外,头上还有一把剑,那就是经营业绩,如果自己都不好,怎么能牺牲自己的利益让别人好。

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执行障碍。


(五)创新发展在线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上下游链条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风控技术和模型,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在线审批和放款,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解读:

在线已成趋势,更多的应用技术也是现实。

我们相信技术一定会驱动风控模型的完善和提升审批和放款的美好体验,我们双手赞同发展在线业务。


(六)优化结算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的行业结算特点,以及不同交易环节的结算需求,拓展符合企业实际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

解读:

结算是我们操作业务时较为常见被忽略的问题,由于银行职能的积极转变,从简单粗暴到精细化管理也是大势所趋,更多的基于结算提供的服务会出现。

特别是在账户体系如集团虚拟子账户、一二类户、不同银行不同区域的资金归集问题都是制约行业合规发展的主要问题。


(七)发展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解读:

信用保险在过往的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较大的索赔案件,发展信用保险业务,建立企业ToB市场数据库,不仅是外资机构能做的事情,更应该有本土的数据公司去做并且能够做好的事情。


(八)加强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解读:

从已有的实际案例来看,通过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确实能大大降低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至少我们看到发改委点赞的中企云链模式项下,基于中车集团的一级供应商融资指导价格和二级供应商融资指导价格分别是不高于年化6.8%和年化7.2%。

因为有了核心企业的参与,相较于小微民营自己的市场化融资成本不低于15%的价格,确实是有了大大的降低。


(九)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解读:

三农是一号工程,新希望等企业已经走出了创新发展的道路。


三、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

(十)加强业务集中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中心),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解读:

我们看到,很多银行成立了供应链金融事业部,如今,伴随银行的转型升级,有的改为了交易银行部。加强统一管理,进行集约化总协调,是操作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

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实际已经存在脱节的现象。人才教育是供应链金融大发展的基础工程,我们期待更多高校能有类似的专业,期待更多的组织进行专业的培训。


(十一)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核定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的授信额度,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交易情况,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其中,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解读:

既要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又要纳入核心企业授信统一管理,这样对核心企业包括银行等机构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这要求行业人在深入研究和精细方面我们既要了解企业实际真实情况,还要了解自己的授信管理,两者兼备,是对精细化的更严格的要求。


(十二)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享,依托工商、税务、司法、征信等数据,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应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于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贷款,应落实好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

(十四)推动银保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系统开发、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协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共同防范骗贷骗赔风险。

解读:

整个文件有很大一部分篇幅,是要求机构拥有金融科技的能力,拥有信息化对接和完善的能力,这是银行转型的方向之一。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就是落实尽职免责的政策,容忍风险的发生,同时约束大额风险暴露。

推动银保合作,确实是个很好的方向,银行已经在这条宽宽的供应链金融的路上了,保险还需更多勇气。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

(十五)加强总体风险管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解读:

供应链金融的业务特点是小散频急,需要重运营,重操作,做到管控措施的穷尽,是我们每一个行业人应该拥有的思维。


(十六)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

解读:

现实是,银行已经成为在核心企业面前的弱势群体。目前还没看到机构能够全方位的监管核心企业的经营,更不用说监管其与上下游的动态交易情况。

但如果不加强核心企业的风险管理,就很容易出现由于核心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问题导致风险案件发生,现实就有这样的案例:例如辉山乳业,例如上海华信,例如龙力生物等较大型的企业和上市公司风险案件。


(十七)加强真实性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交易环节,运用移动感知视频、电子围栏、卫星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对物流及库存商品实施远程监测,提升智能风控水平。

解读:

真实性审查已经成为了行业里较大的BUG。

有人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在金融行业,我们深知,有人的地方就有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发生又跟虚假、欺诈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不是较大的利益驱动,我想没有人去冒风险。

因此论证真实性,除了技术手段应用外,我们还要关注人性,关注从业素质,提高从业专业度,提升从业思维宽度。


(十八)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

解读:

合规已经成了悬在机构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要素,遵从政策文件,遵从法律是从业的基础。


(十九)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鼓励开发供应链金融专项信息科技系统,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解读:

我们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很多中小银行在思考供应链金融的布局和转型,但转型除了需要思维和认知外,还需要基础设计建设,例如信息化科技系统建设,又投入才会有好的产出。


五、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十)加强产品推介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介,及时宣传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展情况。

(二十一)促进行业交流

银行业和保险业自律组织应组织推动行业交流,总结推广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良好实践和经验,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提高监管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对于业务经营中的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解读: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推介和行业交流,行业协会的职能就凸显出来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套建设。

宣传供应链思维,提高供应链金融正确认知需要每一个行业人的努力。供应链金融业务参与机构众多,除了文件提及的主体,还有一众银监系统主体如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有非银系统主体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所有主体都是蓝海中的一份子,一石激起千层浪,相信这文件就如这石头一样,会给行业更大的信心和更多的勇气。

2019年7月9日


22条指导意见,犹如22条军规,指导意见战略高度极高,所涉面积极广,覆盖面积极大,涵盖人群超100万+,供应链金融已迎来政策春天,蓝海市场亟待充分挖掘,美好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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