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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大宗贸易融资案改判背后:企业以融资等为目的且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过去三年中,因行业环境及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而已出台的扶持各类企业的信贷融资政策虽然缓解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但是却无法做到“雨露均沾”;国内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借道”大宗商品贸易虽能降低融资成本,但在无实体交割的背景下又触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法律红线。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2021年涉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宗贸易案例的大宗贸易融资案例,这起由最初的普通借贷纠纷,因牵扯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演变为刑事官司。
根据案情内容显示,在两年前作为原被告的北方某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通过中国诚通以钢铁贸易方式为其自身融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主要负责人因虚开了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额,因而被税务机关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判刑,不过经二审之后对于双方之间主要是为借款融资而非主观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的认定,使得该案进行了改判。
上述案例并非孤案,与大宗贸易有关的融资风险案在华东地区不在少数,同样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案例显示,上海高院对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涉及进项金额高达8亿元的大宗贸易融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了二审和改判,涉案当事人由最初一审判处无期重新轻判。
无实物背景下贸易融资风险大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后果。”7月25日,华东地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资深经济法律师杨胜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而对于裁判文书网上所披露的几次案例初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又改判为经济案件的结果,杨胜受访时指出,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特别是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或者即便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做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并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对此,本报记者也梳理了中国诚通与这家建筑公司之间的贸易借贷案的细节。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经法院查明,最初为解决某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该北方建筑集团负责人赵某与中国诚通的李某、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
具体方式为这家建筑建团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某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中国诚通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因给中国诚通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找到另外两家商贸公司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根据检察院指控,合慧伟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材名义取得天正博朗、恩百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00余万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此前项目工程所在地一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及两家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贸易公司及三家公司实控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在案件上诉后,作为二审的北京二中院修改了上述认定,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两家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同时,由于未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因此,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因此二审法院判定上述主体为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万—15万元、赵伟和刘会洋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与三年。
值得关注的是,除以融资为目的的大宗交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外,在另外一些大宗交易行业如煤炭行业也风险事件频发,一些企业熟悉的以往的行业惯例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就在近期,华东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起判决,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因现金煤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判重刑。根据本报记者7月25日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罪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龙之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李某忠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新源热力、龙之源及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李某忠核算出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后,找人为上述三家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增成本的同时,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
“煤炭行业是涉税风险高发的行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煤企涉税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煤企既有进项不足的问题,又有销项富余的问题。这是因为煤炭贸易产业链较长,对于源头端从小煤窑购煤的贸易企业,因小煤窑超额开采等问题无法开出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进项不足。而对于终端向零散消费者售煤的贸易企业,因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富余票的问题。”对此,一位上海从事煤炭贸易的煤商刘煜(化名)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极易触碰到法律边界。
前述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与现金煤有关判决案例显示,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当地的两家热力公司,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热力公司偷逃税款。
不过与前述中国诚通案不同的是,这些交易并非被完全虚构,据判决书显示的被告方所述,部分交易即由现金煤与正常交易构成。
“涉案的热力公司实际上是从上游公司购买煤炭后,将生产热力所需要的煤炭运回公司煤场,将超出生产热力需要部分直接在当地无票销售,属于销售煤炭不开票的行为,并非虚开行为。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权也属于新源公司,只是新源公司没有将其运回煤场而已。”7月25日,该案的被告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
不过,这种有关现金煤的说法未被一审法院认可。根据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主体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背后动因及能否轻判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大宗商品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长期存在的风险已经显现。如煤炭贸易商通过各地返利政策进行托盘贸易等方式取得发票,下游企业获取这些进项发票后只能认定真伪,无法确保长期有效性,当有关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时,税务执法部门可以一查到底,原本已缴纳的税款又要全额纳税,企业难以承担。
“在合理避税与刻意偷逃税之间,国内的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案例判决上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空前以及减免税政策纷纷发布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明显体会到,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在民营涉(增值)税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意见上,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司法机关突破传统上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的深入解读,权衡多方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尊重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26日,上海一家大型律所合伙人高永峰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指出。
本报记者也查阅此前《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四: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最高院邢二庭公报案例: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了解到,该案被告刘国良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良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虚开了24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66454.62元。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已将其中的22份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61443.54元;于2000年8月至12月间,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为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82185.86元,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合计给他人虚开并抵扣的税额为143629.4元。
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刘国良虚构无锡市万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2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刘国良曾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纳税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刘国良的家属退赔税款人民币2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国良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假发票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非法抵扣税款数额人民币2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国良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国良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3万余元,扣除刘国良已缴纳的2.5万余元增值税及案发后刘家属退赔的2万元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9.7万余元。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刘国良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因此,原判认定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准确,但认定刘国良虚开增值税的数额以及给国家实际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错误,由一审认定的226万,改为9.7万余元,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海高院予以改判。
对此,高永峰也表示,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特别指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上述文件中也提到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准予发票案件审慎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涉税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永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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