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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已经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可以质押,齐精智律师提示以基础设施合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和学校、医院、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收费权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地载体,其债务人是不特定第三人。债务人特定时未来应收账款质押时地基础合同可以尚未成立,比如如出租人将其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登记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以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三种情形


1、基础设施合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是以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典型形式。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合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75条第4项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见,在制定《担保法》时,可以质押的权利尚未包括应收账款。《物权法》已经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权的客体,但当时所谓的应收账款仅指现有应收账款,不包括未来应收账款。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有意见将不动产收益权作为与应收账款并列的一种权利单独规定,但《民法典》最终并未采纳此种意见,而是将其纳入未来应收账款的范畴。


之所以将不动产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是因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合公共事业项目本身不能转让,甚至只能允许特定主体进行经营,具有限制流通的特点,因而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但其本身又有稳定的收益,为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例外地允许其以收益权地形式间接地实现财产价值。


事实上,基础设施合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是未来应收账款地典型形式。


2、学校、医院、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的经营性收费权作为未来应收账款质押。


因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劳务产生地债权。与基础设施合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一样,此种债权也表现为种种收费权,如医院、学校、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收费权。此处,提供服务或者劳务,是未来针对不特定主体提供服务或者劳务,针对特定主体提供地服务或者劳务仍属于现有地应收账款。


3、出租人将其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登记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两种未来应收账款本质上都属于收费权,其债务人都但是不特定地。而此处所谓其他未来地应收账款,指的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尚不具备合同基础但未来确定能够通过签订合同而成立地应收账款。如出租人将其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登记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综上,基础设施合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和学校、医院、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收费权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地载体,其债务人是不特定第三人。以及债务人特定时,比如如出租人将其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登记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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