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满足装配式建筑投资估算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制订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本指标的制定发布将对合理确定和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指标起草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7楼,邮政编码:430000)为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前期投资估算的需要,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发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一、本指标以《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I5LI29—2017及现行相关的工程建筑技术标准为依据,结合2018—2019年全国有代表性的装配式个程资料进行编制。二、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可参考使用。三、本指标是装配式建筑工程前期编制投资估算、多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参考,是项目决策阶段评价投资可行性、分析投资效益的主要经济指标。四、本指标共分四章,分别为±0以下建筑工程综合参考指标、±0以上建筑工程综合指标、室外及配套工程综合参考指标和±0以上建筑工程分项调整指标。五、±0以下建筑工程综合参考指标与室外及配套工程综合参考指标是根据工程资料及经验数据综合考虑,设置范围参考值和指标参考值,其中指标参考值在范围参考值基础上进一步将项目分档,可根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具体情况合理取值作为项目估算值。六、本指标所指装配式建筑工程主要是±0以上建筑工程,指标内容包括综合指标和分项调整指标。七、综合指标及分项调整指标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的单方指标组成,本指标果含涨价预备费,该费用可自行考虑。1.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税金组成。建筑工程费用(即建安工程费)包含主体结构工程、围护墙和内隔墙工程、装修和安装工程(门窗、屋面及防水、保温隔热、楼地面装饰、墙柱面装饰、天棚、涂料、电气、给排水、通风、消防、电梯等)费用。安装工程费用一般包括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工程的安装费用,如进行各类生产、动力、电讯、起重、医疗、实验等设备的安装,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被安装设备的绝缘、保温、油漆、测定、单体试运转等的费用。(1)单价措施费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拆除、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安拆等费用已并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2)综合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总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临时工程保护费等。2.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组成。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以外的设备采购、运输、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支出费用的总和。3.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全部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不包括建设用地费用)。4.基本预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预先预留的费用。九、综合费、税金、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费率是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定的。综合费费率为25%,税率为9%,工程建设其他费费案为15%,基本预备费费率为5%。十、综合指标由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安装工程三个分项调整指标组成,分项调整指标是综合指标重要组成的详细分解。综合指标适用于项目前期阶段,当设计文件进一步明确时,则可选用分项调整指标。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用分项调整指标对综合指标进行重新计算。十《综合指标可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综合费费率、税金、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其中:1.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117.5元/工日计取,人工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2.预制构件价格(梁、板、墙、柱、空调板、阳台板等)、钢筋价格、混凝上价格根据2019年《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第七辑材料价格综合取定,材料价格调整时可按当地发布的价格信息的除税材料价格或市场询价综合取定。3.综合费费率及税金可参照本指标确定,也可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调整。4.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费率可参照本指标确定,也可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调整。以上调整因素调整后,按本说明第八条计算形成新的综合指标。十二、分项调整指标可调整人工、主要材料单方用量、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其中人工、主要材料单方用量可根据实际设计文件调整。其他调整同综合指标,按本说明第八条计算形成新的分项指标,三项分项指标之和形成新的综合指标。十三、本指标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考虑,所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见下表),本指标调整系数仅供参考,已调整人工、主要材料单方用量的不再调整此系数。十四、编制±0以上建筑常用装配率投资估算指标时,若拟建项目的装配率与本指标一致,则直接执行本指标;若实际装配率与本指标不一致,按本指标高一级装配率执行。十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分类划分。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十六、本指标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十七、本指标中指标编号为“×Z-××x”或"×F-×××(x)",除注明英文字母表示外,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1.Z表示综合指标,IZ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Z为装配式钢结构工程,3Z为装配式木结构工程。2.F表示分项指标,1F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F为装配式钢结构工程,3F为装配式木结构工程。3.“-”号后的×××表示划分序号,同一部分顺序编号。十八、本指标中注有“××以内”或“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x本身。十九本指标中各类占比指标均按四舍五入后的整数百分比计算,存在占比相加不等于100%的情况。附录B 装配式建筑与传统建筑经济指标对比分析 (398)附录C 工业化内装增量成本单项参考指标 (399)附录D 预制装配整体式模块化建筑参考指标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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