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17年第40号公告指出,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执行之日前已运抵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公告同时指出,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上述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
北京青年报
网上经营许可证号:京ICP备18006193号-1
copyright©2005-2022 www.cumetal.org.cn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10-592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