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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旺实业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扩建项目批复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宏旺实业有限公司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扩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钢板卷,分两期建设(一期年增60万吨,二期年增70万吨)。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一期建设主厂房一座,面积38412m2,为四机架车间,设一条60万吨/年轧制酸退生产线(原料为白皮不锈钢卷),包括:十八辊轧机、五辊矫直机、冷线退火酸洗系统、平整机、精矫机、磨床等;二期建设主厂房一座,面积42732m2,为五机架车间,设一条70万吨/年轧制酸退生产线(原料为黑皮不锈钢卷),包括:十八辊轧机、五辊矫直机、冷线退火酸洗系统、热线退火酸洗系统、破鳞机、抛丸机、平整机、精矫机、磨床等。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台50MVA主变压器(110/10kV)、一座空压站、一座除盐水站、一座酸再生站、一栋宿舍楼、一座面积约400m2的危废暂存间、一座容积为830m3的初期雨水池、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废酸中和处理系统依托原厂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85万元。


近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湾坞工贸集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宏旺实业有限公司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宏旺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宏旺实业有限公司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111-350981-07-01-470220,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审会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长复审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安市湾坞工贸集中区(上洋村),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湾坞工贸集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为扩建项目,占地面积约220亩,其中原厂预留用地62亩,新征用地158亩。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增130万吨不锈钢冷轧钢板卷,分两期建设(一期年增60万吨,二期年增70万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一期建设主厂房一座,面积38412m2,为四机架车间,设一条60万吨/年轧制酸退生产线(原料为白皮不锈钢卷),包括:十八辊轧机、五辊矫直机、冷线退火酸洗系统、平整机、精矫机、磨床等;二期建设主厂房一座,面积42732m2,为五机架车间,设一条70万吨/年轧制酸退生产线(原料为黑皮不锈钢卷),包括:十八辊轧机、五辊矫直机、冷线退火酸洗系统、热线退火酸洗系统、破鳞机、抛丸机、平整机、精矫机、磨床等。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台50MVA主变压器(110/10kV)、一座空压站、一座除盐水站、一座酸再生站、一栋宿舍楼、一座面积约400m2的危废暂存间、一座容积为830m3的初期雨水池、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废酸中和处理系统依托原厂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8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利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控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7号)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市环〔2019〕107号)的要求,各生产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钢铁行业轧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006)的要求。


2.做好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一期、二期:机组轧制过程产生的油雾应采用“油雾多级净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3m;退火炉烟气、冷酸洗退火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均不低于35m;中性盐电解废气、冷酸洗中性盐电解废气中铬酸雾采用“集气罩收集+碱液洗涤”的方式进行处理后分别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均不低于22m;混酸酸洗废气、冷酸酸洗废气采用“两级喷射洗涤塔+SCR”的方式进行处理后分别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均不低于22m;废混酸再生尾气采用“两级喷射洗涤塔+SCR”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m;混酸再生氧化铁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一期、二期各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m。项目二期:热酸洗退火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5m;破鳞抛丸机产生的废气采用“袋式除尘”的方式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2m;热酸洗混酸洗槽酸雾采用“两级喷射洗涤塔+SCR”式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2m。


3.做好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应在冷轧机组设密闭式轧机,冷轧机组各机架设置三个排烟风罩,轧机前后设封闭升降门,减少无组织散发,提高油雾收集率;应在硫酸钠电解工段、混酸酸洗工段配置密闭集气排风装置,各酸储罐要求建设气水串联喷射真空泵系统,通过喷射真空泵微负压水吸收除气净化,消除酸储罐酸雾排放;应在废酸各池体上加密封处理设施,利用引风机将气体送入洗涤装置,减少酸雾逸散;破鳞抛丸无组织废气应通过密闭集气排风装置、自然沉降处理;“氨逃逸”应通过调整好尿素溶液量,控制燃烧烟气温度,保持催化剂的活性等措施进行控制。


(二)水污染防治


你公司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在厂区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中性盐电解工序废气洗涤水、电解清洗水段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浊环水、净环水经沉淀、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混酸酸洗废气洗涤水回用于酸罐,不外排。未能回用的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并最终进入湾坞西片区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量不大于312t/d,其中一期排放量不大于222t/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直接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并最终进入湾坞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于重点污染防渗区:①在生产车间,应采用外钢筋水泥、内环氧树脂进行防渗,防渗系数<10-7cm/s;②在危废暂存间,地面与裙脚应采用坚固、防渗和耐腐蚀的材料,基础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7cm/s,暂存间内应设两条废水收集渠和废水池,以收集清洗地面所产生的废水和渗滤液体;③污水管网、原料输送管网应明管明沟设置,管沟内壁应符合防腐防渗要求(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污染防渗区采用地面硬化防渗措施,简单防渗区采用地面硬化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四)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确保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五)做好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利用。应安排专人负责危废的日常收集和管理;酸洗线产生的废酸应尽量再生处理后回用于酸洗线,其余废酸可通过中和、沉淀处理;废油泥、电解质含铬污泥、中和污泥、焙烧副产金属氧化物、废机油等各类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并设置计量装置,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六)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全厂雨(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排放口应设置切换阀,并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与事故应急池连通,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


(七)加强碳排放管理,严格落实省、市能耗双控的目标任务和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控制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碳排放强度。


(八)你公司应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应做好厂区固定污染源监测、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和厂区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在酸再生设施尾气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应按报告书的要求,在厂区内设1个土壤监测点,3个地下水监控点,场地边界上游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应加强对原厂现有废水总排放口已安装的流量、pH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在车间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已安装的流量、六价铬、总铬、总镍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等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四、项目执行标准


(一)项目产生的油雾、铬酸雾、硝酸雾、氟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同时达到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5%);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二级、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铬酸雾和氟化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表2的规定。


(二)项目车间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六价铬、总铬、总镍的排放浓度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即六价铬≤0.05mg/L,总铬≤0.1mg/L,总镍≤0.05mg/L;总排放口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铁的排放浓度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厂区生活污水经化送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B级。


(三)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西北面、西南面、东北面各外延70米,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当地政府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行政办公、科研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项目。


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一期,二氧化硫≤1.097吨/年、氮氧化物≤56.16吨/年、COD≤3.33吨/年、氨氮≤0.333吨/年;二期,二氧化硫≤2.089吨/年、氮氧化物≤112.32吨/年、COD≤1.35吨/年、氨氮≤0.135吨/年。在落实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八、你公司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并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九、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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