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钢钢铁公司于1987年3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8 890.74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中钢钢铁公司资产总计743668609.18元,负债合计人民币2962897413.08元,实收资本(或股本)388907448.02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2219228 803.90元。2020年7月13日,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致函中钢钢铁公司,要求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52109745.33元及利息。同月15日,中钢钢铁公司回函称上述催款函已收到,因中钢钢铁公司自2016年起停业至今,故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另,中钢钢铁公司股东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中钢钢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中钢集团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辛希乐据之前媒体报道,中钢集团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辛希乐受贿一案,在2016年岁末尘埃落定。法院认为,辛希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64多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014年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国资委纪委对中钢原总经理辛希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据了解,辛希乐落马之前,曾任职的中钢是中国中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其指定的经营钢材、钢坯、国内国际贸易及钢铁产品深加工的专业化公司。
资料显示,辛希乐案件与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有着紧密联系,山西中宇和中钢集团自2007年开始进行贸易,经手人曾为时任中钢总经理辛希乐的“掮客”田某。起初,中钢兰州分公司通过山西苑军实业公司与山西中宇展开业务合作,当年5月,三方签订了有效期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中钢将通过中钢旗下的中钢钢铁包销5年山西中宇的产品,包括山西中宇扩大生产后的产量,此后,中钢钢铁西安分公司承接了原中钢兰州分公司的业务。
然而,与山西中宇的合作,经过不断的演化,最终成为中钢乃至中钢集团公司的“噩梦”。当时,中钢高估山西中宇的实力,不断向其提供预付款以此保证山西中宇所谓的“正常运行”。但是,此后的山西中宇由于管理不善根本无法如期交付产品。截至2010年,中钢集团有40亿元资金在山西中宇无法收回。在2008年中钢和山西中宇合作出现问题后,被告人辛希乐恐其受贿的事情暴露,曾经将部分房产以及一辆别克君越轿车向行贿人进行退赃。
除此之外,辛希乐在被调查之后,还曾主动交代了两期关于16万元的受贿案。据判决书显示:2006年中秋节前,河北纵横钢铁公司总经理孙某为保持与中钢的合作,并在业务审批、货款支付等方面获得辛希乐的照顾,送给时任中钢总经理的辛希乐人民币10万元,辛希乐收受后,向中钢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金辉打招呼,要求扩大与河北纵横钢铁公司的合作,并对与该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优先审批并签字。
同样在2006年,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邢某通过与辛希乐联系沟通,确定了新大宇和中钢的合作关系。为表示感谢,并继续保持与中钢的贸易合作,2007年春节前,邢某在中钢辛希乐办公室送给辛一张不记名储值卡1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2007年中秋节前,在辛希乐夏家园房楼下太阳宫公园门口,邢某再次送给辛希乐人民币5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此后,辛希乐对与山西新大宇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均优先审批并签字。
虽然,辛希乐在案发之后曾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信息,并且还积极退还了部分房产以及车辆,但是辛希乐还是被法院确认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00余万元。
记者通过仔细阅读审判书发现,之所以能够确定辛希乐受贿1300余万元,主要是因为其大学同学田某行贿的一套别墅。
据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1年11月至2006年1月,辛希乐在担任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大学同学田某(另案处理)先后谋取五矿钢铁公司兰州办事处主任、兰州分公司经理之职;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辛希乐在担任中钢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田某谋取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之职。为此,辛希乐多次收受田某人民币2700余万元。其中约1400万元在案发前被辛希乐退回。
辛希乐最终因为权利的肆意妄为,身陷囹圄。但另一方面,却也给中钢集团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据公开资料显示,在辛希乐被调查时,中钢集团应收账款大约在150亿元左右,被民企占用的超过100亿元,在中钢集团钢铁事业部旗下十余家子公司,已涉及的官司达30多起,涉案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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