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专利的产物,是技术、法律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复杂命题,蕴含着多元属性,贯穿于法律定性、利益格局与全球治理等多重维度。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始于2007年,虽发展历程尚短,但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汲取国际经验并持续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成为全球共识,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国际技术博弈的战略高地。它不仅决定着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技术话语权,更关乎国家产业安全的战略主动权。
为深入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中国标准化》杂志社特邀请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长于欣丽为主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毕春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事审判研究部主任丁文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赵文慧,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秘书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原一级巡视员代晓慧为嘉宾,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路径与主要问题”展开深度对话。
本文集纳专家对话精华,以期呈现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发展的图谱,探寻破局突围的关键密钥。在全球科技治理加速重构的今天,每一次思想的交锋,都可能成为照亮未来的星火——而这,正是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书写“中国方案”的起点。
数据显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近五年保持年均15%的增速,其中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占比达62%。标准必要专利不仅是技术竞争的焦点,更是国家科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的对话活动,将有助于我们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厘清中国的路径、找准突破口、增强企业全球化竞争的核心能力。
近年来,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取得显著进展:政策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起“政策引导——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的协同机制;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确立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适用规则;产业层面,我国企业在5G、物联网等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超38%,华为、中兴等企业国际专利池参与度显著提升。
国际治理层面呈现三大新趋势: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24年4月发布首份《标准必要专利战略路线图》,聚焦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其二,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已建立“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的双层治理框架,近五年专利声明量增长217%;其三,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条例》草案等区域性立法正在重塑全球许可规则。
然而,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发展仍面临系统性挑战:技术层面存在“三高三低”现象——专利声明量高但实施率低(不足45%)、重复布局率高但核心专利占比低(约28%)、诉讼案件量高但胜诉率低(约33%);制度层面面临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性不足、信息披露透明度欠缺、反垄断规制边界模糊等瓶颈;国际博弈中存在规则话语权不足、跨境纠纷应对能力偏弱等现实困境。
今天,我们将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现状、研究成果、面临的主要挑战、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和处理模式,以及未来的发展建议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制的典型争议及专门立法思路
我们之所以讨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进行专门立法规制,是因为现有法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很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法院适用法律原则条款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令人满意。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或在现有部门法框架下制定专门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继续依赖法院通过司法个案逐步发展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规制规则——后一路径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接下来,我简要介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制的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领域的基本矛盾
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矛盾:一方面,技术方案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权人可能借助标准的锁定效应获得过强的谈判地位,导致“专利劫持”(hold- up)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对专利权人施加过多限制,又可能导致被许可人拖延谈判甚至“反向劫持”(hold- out),使专利权人难以获得合理回报,最终损害创新激励。这一矛盾使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必须在两者之间谨慎平衡,否则制度可能失效。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制的典型争议
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专利权信息披露不充分。专利权人未按照要求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披露其专利,可能影响标准化组织对技术方案的选择。国外法院对此态度不一(如英美判例存在分歧),而国内虽有相关诉讼但最终以和解告终,未形成明确规则。
二是必要性审查仍需强化。在现行标准化框架下,专利权人可能倾向于过度披露专利,因为披露越多,被许可人更难清晰判断哪些专利真正必要。这种策略性行为增加了许可谈判的不透明性,抬高了经济成本,使被许可人难以有效评估专利组合的实际价值。
这一问题也反映在欧盟最近的立法尝试中。例如,欧盟《标准必要专利(SEP)法规草案》曾试图通过强化必要性审查和提高许可透明度来应对,但最终未能通过。尽管如此,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表明,专利必要性认定仍是核心难题——如何在避免过度披露的同时,确保许可谈判的公平性,仍是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的关键问题。
三是许可谈判流程不明确。谈判流程从法律上也容易引发争议。专利权利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政策做出 FRAND[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许可声明之后,许可谈判的流程应该怎么展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在华为诉IDC案中,欧盟法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专利权人设定义务,要求专利权人先发出符合FRAND的要约,然后被许可人要及时地响应,否则会面临一些法律后果。然而,严格审视《反垄断法》,其立法本意并非对许可谈判流程进行微观规制。这也正是我们主张标准必要专利专门立法的重要原因。
四是如何确定许可条件。很多外国法院承认FRAND声明是第三方受益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关于许可条件的争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问题。不过,到目前为止,中国法院还不承认FRAND声明是合同的一部分。在这一背景下,为什么法院能够判决许可条件,尤其是全球许可条件,的确需要有法律依据。这在中国法律下还是缺失的,这也是我们主张要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这一法律依据问题的原因之一。
五是是否给予禁令救济。标准必要专利的本质仍是专利,争议发生后,标准实施者可以主张基于FRAND许可声明所享有的合同利益,以对抗部分侵权主张。不过,如果标准实施者没有积极响应专利权人的谈判要求,则失去了合同的保护。双方的争议因此变成普通的专利侵权案。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是否给予禁令救济,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也没有清楚的依据。
此外,还有程序上的一些争议。中国法律在FRAND争议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明显不确定性。在选择准据法时,很多国家的法院基于合同框架解决,但中国法院通常拒绝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倾向于严格适用法院地法,其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在司法管辖层面,由于缺乏专门立法,法院往往回避适用现有合同、侵权或反垄断案件的管辖规则,转而依赖原则性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此外,在禁诉令等问题上,也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与诉讼法协调,明确具体规则,以消除当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制度工具
现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凸显了确立明确规则体系的必要性。尽管现有法律框架勉强提供了若干规制工具,但各法律部门的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难以确保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预期。
第一是《合同法》。如前所述,大多数国家把FRAND声明视为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标准实施者是第三方受益人。因为FRAND的声明本身比较模糊,商业谈判的义务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法》也不能提供特别清楚的答案,因此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把默认的合同规则补充完整。具体而言,合同法框架下的专门立法可以解决专利披露义务、许可承诺、善意谈判义务、禁令救济、全球许可费、许可层级、许可争议的管辖权、准据法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是《专利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框架下,要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禁令救济等规则。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议中使用许可费倍数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有正当性,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再比如,标准实施者不积极谈判而故意侵权,在此情况下,要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已有案例涉及此问题,专门立法如果能够作出澄清,则很有意义。
第三是行业规制立法。中国已经有一个专门立法的雏形,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当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2013年到现在,各种各样的争议案例出现之后,《规定》中并没有涉及。现在来看,其内容相对比较简略,且没有细化,所以期待能够完善,将来进一步升级为行业规制的专门法。
第四是《反垄断法》。目前,很多人过度地信任或依赖《反垄断法》,用它来解决很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这是错误的。我们应该通过专门的标准必要许可规制立法,把其还原成《合同法》《专利法》或者是专门的行业规制立法问题,而不是利用《反垄断法》来越俎代庖。《反垄断法》应该仅仅规制那些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危害的许可行为,而不应成为行业规制立法的替代品。
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局限性
过去我们依赖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来实现规制,但是该政策有其明显局限性。首先,该政策只能约束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而部分专利权人并非该组织内的成员,无法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约束。
其次,标准制定组织内部的成员并不总是具有行业代表性。有时专利权人挟持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专利政策对专利权人有利,而并未考虑标准实施者的利益。
最后,很多标准制定组织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因此,中国决策者无法直接影响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这时如果没有立法对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进行限制或规制,则将导致很多问题无法通过诉讼来解决。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制的专门立法思路
如前所述,现有的《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的规则也很模糊,并有各自的解释限度。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把《合同法》《专利法》、行业规制、《反垄断法》的规则具体化,使得各方面的行为都有明确的预期。专门立法不一定要在同一个法律中,也可以是司法解释,但是它们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
未来的专门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规范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行为;规范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包括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必要性审查、许可条件、许可层级、禁令救济等,以及违背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法律后果;规范标准实施者的权利;规范善意谈判的过程,为双方设定合理注意义务;规范提升透明性的可能措施,包括必要专利的披露、专利必要性审查、专利许可费定价的透明性(可比协议的披露规则);规范FRAND条件的确定;规范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与标准实施者的抗辩;规范国内外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对接与协调等。显然,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并不能指望法院能够提供系统性的答案。接下来,我们应该尽快推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立法,使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
标准必要专利所面临的问题及各国的解决路径
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趋势,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冲突趋势、标准必要专利面临的问题、各国标准必要专利解决路径等方面,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心得和体会。
标准必要专利的冲突趋势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稳定增长
首先从整体趋势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数量,尤其是4G技术普及以后,整体保持平稳或略有增长,基本维持在每年100多件的水平,这100多件主要是指诉讼案件。如果算上专利无效程序的异议案件,实际上有1000多件。所以说,标准必要专利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NPE风险仍持续
在这些案件中,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发起的诉讼数量和标的额都比较大,对产业影响深远。如苹果与Optis的诉讼,2023年一审判决许可费只有5643万美元,而到今年5月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其许可费已达到5亿美元,再加上利息和诉讼费用总计高达7亿美元。
纠纷发生的主要领域侧重点各不同
目前,在标准必要专利里,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物联网是发生争议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从产业领域来看,侧重点各不相同。
5G智能终端等第一梯队的专利许可已基本达成,但目前部分NPE正与主要终端企业进行谈判。
智能网联汽车已进入5G许可阶段,近期比亚迪的案件可能成为中国汽车厂商面临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开端,这可能会影响智能网联汽车的专利许可费的一些变化。
音视频标准必要专利,主要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池为主要形式进行收费。但是,由于音视频编解码标准较多,许可池分散,企业面临多头许可的难题。更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的收费对象正从终端设备向内容端延伸,这是互联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物联网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国内外专利权人关注的重要领域,许可进程在进一步加快。诺基亚等公司已推出专门的物联网专利许可计划,在智能电表、POS机等领域开展双边许可谈判,也有一些相关专利池在做这一方面的推动。
同时,我们看到有些领域尤其是智能终端判决的一些案例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如联想与InterDigital的5G许可费率判决,被认为是全球首个涉及5G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FRAND费率的案例;OPPO与诺基亚在重庆的一审判决提供了5G累积费率的计算方法;OPPO与夏普的判决明确了可比许可协议的考量因素以及谈判义务的确定;再如松下与小米的案件创建了全球首个标准必要专利的临时许可机制。这些判例为产业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提供了参考,但不同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需要针对性应对。
标准必要专利面临的问题
当前,各国政府颁布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多聚焦解决透明度问题,这也是解决专利许可费这个核心问题的首要考虑因素。在司法判决中,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实施人,也都要考量他们各自是否遵守了透明度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从透明度的视角来看,首先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问题。在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发布的4G/5G标准中,存在过度披露的现象;但是在其他传统领域,则普遍存在非充分公开披露的问题。
其次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识别问题。在ETSI公开的专利信息有很多并非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进行评估才能确定,而在非传统领域制定标准时,将专利纳入标准比较谨慎。有些即使纳入,也不做明确披露,因为相关的标准制定组织可能仅要求通用声明,不要求披露具体专利信息。这就导致识别困难——我们不知道哪些是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
再次是许可程序的公平公正性问题。从个案来看,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背景,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但从整体来看,可以通过善意谈判条件的设置、许可条款的具体规定等流程性的机制来保障公平。
最后是要不要设立专利池。专利池可以实现“一站式”许可,解决许可费不透明的问题。但是其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并不公开,某些专利池的许可费价格是否合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标准必要专利要解决的这些不透明问题,各个国家也在从这些问题里去寻求解决办法来指导产业发展。
各国标准必要专利解决路径趋势分析
不同国家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应对各有特点。
日本主要从解决本国优势产业问题入手。由于日本汽车产业受到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冲击,其政策更多从被许可人角度出发,早期由知识产权局发布谈判指南,帮助企业去了解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后期发展为跨部门联合治理,都是从指导双方谈判的视角去解决这些问题。
美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寻求在标准必要专利规则的主导地位,同时近几年也更多关注国际合作的优势。比如2024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英国知识产权局(UKOPQ)签署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谅解备忘录,来解决不透明、中小企业合作的问题等。
美国在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中,一方面是在司法方面尊重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保护,遵循eBay四要素,另一方面更多地关注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平衡。但是随着近两年国际环境的变化,美国将标准必要专利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特别是在AI、6G等新兴领域强化话语权。同时,在产业博弈中,美国通过司法判例以及政策引导来维护美国全球化的主导地位。
欧盟从2017年提出SEP改革方案到更为细化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一直在寻求透明度逐渐细化落地的过程。2025年2月提案被撤回,但2025年4月,欧盟的一位高级官员表示,尽管提案没有通过,但是欧盟委员会计划重启标准必要专利改革方案,希望保留提案中的部分核心内容。其主要目标始终是优化许可流程,减少移动通信、物联网等领域因FRAND条款引发的纠纷。
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在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从市场自律到强监管,到再回调,其地缘竞争导向很明显。特别是欧盟近期在WTO对中国法院的SEP裁决提出磋商请求,值得我们关注。同时,欧盟加强技术主导权的构建,保护欧洲产业链,在6G、车联网领域推动欧洲主导标准,减少对中美技术依赖。
我国今年刚颁布的《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明确提出要制定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指引,这项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牵头。从我国政策趋势来看,已经从框架的构建,逐渐深入到精细化治理的阶段。
我国未来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思考
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核心目标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企业的需求。我们需要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理解标准必要专利生态系统及FRAND许可原则,同时提升整个生态系统的透明度,包括专利定价的考量因素和必要性评估等方面。在具体措施上,应当加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包括调解、仲裁等方式,有效化解现有争议。
随着标准必要专利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方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我们期待未来能出现更多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的专利争议,更能推动整个产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时间不长,最早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是2007年的“季强、刘辉与朝阳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早期案件数量较少,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和全球化竞争加剧,案件量显著增长。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借鉴欧美司法实践,逐步探索并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裁判规则体系,目前已审理覆盖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各类典型案件,包括管辖异议与禁诉令、善意谈判纠纷、费率计算、侵权、反垄断等。
目前法院所遇到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是否支持禁诉令;(2)专利对于实施标准是否必要;(3)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4)是否判令停止侵权行为;(5)如何确定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件;(6)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
管辖权问题
跨国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争夺,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有不同的结果。跨境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就法院管辖权发起争议,随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增多,管辖异议几乎是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核心问题涉及中国法院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管辖权、禁诉令及与境外法院管辖权的冲突协调等。
我国法院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相关案件中逐步探索完善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则。典型案例如下:
1. 2019年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中兴诉康文森案
该案件裁判明确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应结合该类纠纷的特点考虑以下因素:(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发生原因;(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核心;(3)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殊性;(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国际管辖连结点。
另外,即便某个案件的平行诉讼正在外国法院审理,只要中国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平行诉讼原则上不影响中国法院对该案予以受理。
2. 2020年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夏普与OPPO案
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应结合该类纠纷的特点予以考虑。该类纠纷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又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核心是诉请法院确定特定许可条件或者内容,促使各方最终达成许可协议或者履行许可协议,可以视为一种相对更具有合同性质的特殊类型纠纷。
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即具有管辖权。
3. 2020年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西斯维尔与OPPO案
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冲突凸显,禁诉令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借鉴域外做法,我国法院在小米诉IDC案等案件中均作出了禁止提起诉讼的行为保全裁定。
善意谈判问题
善意谈判的认定要点包括:
1. 发出通知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向实施人发出侵权通知,明确指出被诉侵权的专利及侵权方式。如在华为诉中兴案中,欧盟法院要求华为在寻求禁令救济前,先指出中兴侵权的专利。这有助于实施人了解侵权情况,为后续谈判做好准备。
2. 表达意愿
实施人应表达按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谈判的意愿。在西斯维尔诉海尔案中,海尔回复西斯维尔表示希望谈判。这是谈判的重要前提,表明实施人有合作的意向。
3. 提出要约
权利人需发出FRAND书面要约,内容包括许可使用费及计算方式。如在华为诉中兴案中,欧盟法院要求华为提出具体符合FRAND授权原则的条款。这能让实施人明确许可条件,便于进一步协商。
4. 回应要约
实施人应勤勉回应要约,若不接受应提交符合FRAND条件的反要约。在交互数字诉联想案中,联想对交互数字的要约进行了回应,这体现实施人有合作的意向。
5. 提供担保
被诉侵权人使用专利且反要约被拒后,应提供适当担保。在西斯维尔诉海尔案中,海尔在反要约被拒后未及时提供担保,影响了其抗辩结果。担保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促进谈判的公平进行。
FRAND判断问题
关于谈判双方是否FRAND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整体判断
FRAND原则要求许可条件公平、合理、无歧视。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市场情况、专利价值等。例如,在华为诉交互数字案中,法院审查交互数字的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从费率、附加条件等方面进行考量。
2. 费率合理
许可费率应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在TCL诉爱立信案中,法院评估爱立信的报价是否符合FRAND原则,认为其对TCL的报价存在歧视性。合理的费率能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利益。
3. 无歧视性
权利人应平等对待地位相似的被许可人。在UP诉华为案中,法院认为三星和华为地位相似,应适用相同的基准费率。无歧视性是FRAND原则的重要体现,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4. 案例参考
法院会参考类似案例来判断FRAND原则的适用。在高清公司诉OPPO案中,法院选取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来确定许可费率,以判断是否符合FRAND原则。案例参考能为法院的判断提供客观依据。
费率计算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及纠纷的核心是费率问题,各国司法实践中费率计算主要采用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法院主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要视当事人举证情况选择计算方法。例如,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法院对4G多模手机采用可比协议法,对5G多模手机采用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相结合。合适的方法能更准确地确定许可费率。有时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交叉验证。综合运用能提高费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数据基准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专利数量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总数和权利人拥有的份额。在TCL诉爱立信案中,法院确定了2G、3G、4G标准必要专利总数和爱立信的份额。准确的专利数量是费率计算的基础。
2. 行业费率
参考行业累积费率。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法院采纳全球累积费率和中国行业累积费率。行业费率能反映市场的整体情况。
3. 地区系数
考虑不同地区的专利强度。在TCL诉爱立信案中,法院将全球划分为三个强度系数。地区系数能体现地区差异对费率的影响。
4. 案例数据
借鉴类似案例的数据。在高清公司诉OPPO案中,法院参考B公司协议的数据确定许可费率。案例数据能为费率计算提供参考和比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考量,例如,专利有效性、技术贡献率、市场情况和谈判情况等。
禁令救济问题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是否采用禁令,即停止侵权救济方式,各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规则:
1. 美国
美国专利法规定颁发禁令,法院需要考量衡平原则及其合理条件。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时遵循eBay案的衡平原则,并且结合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进而判断是否符合eBay案规定的四个要素。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驳回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美国法院认为,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FRAND声明的情况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害,金钱赔偿救济的方式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害。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难以证明其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和不具有“其他法律上的救济”。
2. 英国
英国法院则创设FRAND禁令的裁判规则,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者是否接受法院裁判FRAND许可条件”作为禁令的颁发条件。如在UP诉华为案中创设了FRAND禁令的裁判规则,即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接受英国法院裁决的FRAND许可费率包括全球许可费率,则拒绝颁发禁令或者禁令将停止生效;如果侵权人不接受英国法院裁决的FRAND许可费率包括全球许可费率,则颁发禁令或禁令生效。
3. 欧盟
欧盟委员会在早期案件中为实施者确立了阻却禁令的安全港规则,之后欧盟法院结合FRAND要求和反垄断抗辩规则,确立了颁发禁令的乒乓规则(如华为诉中兴案)。
4. 德国
德国法院则结合FRAND要求和反垄断抗辩规则,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者的反垄断抗辩是否成立,倾向支持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如西斯维尔公司诉海尔公司案。
5.中国
我国法院则判断许可谈判双方是否遵守FRAND义务,即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趋势与建议
当前,从全球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影响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解决;二是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常态化但禁诉令适用趋于理性;三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司法裁判规则不断创新。例如,2024年10月,英国法院在松下诉小米案中,创设临时许可规则;四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诉讼地分散化、争议复杂化;五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仲裁、调解逐渐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从国内发展趋势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从传统建筑、通信等领域扩展到新能源、智能制造、芯片等多个领域,从推荐性标准扩展到强制性标准领域,受理法院从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地扩展到武汉、重庆,甚至山东、河南、内蒙古等地。
针对以上趋势,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相关裁判规则方面,禁诉令、管辖异议、送达等规则已有较多讨论,实体审判领域,要建立健全善意谈判的考量因素,确立相应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指导性案例或推荐入库案例,以供司法实践参考。二是禁令适用方面,建议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裁判规则,借鉴美国做法,对权利人有过错而实施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判令停止侵权,判定实施人支付合理费用。三是建议健全费率生效判决的执行,在现有民诉法框架下借鉴域外做法完善相关规则。四是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加强新型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探索,同时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与标准部门、行政机关的协同和协作,促进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与行政执法规则体系的衔接和协调,全面推进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
总之,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实践在取得成就的同时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从程序、实体、协同治理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促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的健康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国内研究成果
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多元认识
标准必要专利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专利的产物,可以简单理解为“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而在研究与实践中,常常遇到对其理解过于简单化的认知误区,反映了该领域的多元性、复杂性。
从标准必要专利形成的过程来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理念被机械套用。例如,一些相关方简单认为,标准必要专利工作,主要是将企业已授权专利,通过标准研制进行集成编写。这忽视了标准公权和专利私权的平衡,更无视了通常在标准制修订全过程开展的专利信息披露要求和许可承诺规则,未能理解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态性和系统性。
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利益平衡来看,存在将问题片面化的现象。要么认为只要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就必然会损害产业整体利益,忽略了创新成果应有的合理回报;要么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仅是企业之间的商事行为,忽略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市场整体竞争的垄断等风险。
从标准必要专利应用来看,还有观点认为这仅是少数行业的情况,没有理解在“万物互联”的技术背景,以及全球标准化生态系统日趋复杂的趋势下,相关问题长周期、多链条、跨行业、跨地域的复杂性。
事实上,不同主体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关注点多有侧重。标准组织会结合标准的属性、研制过程、披露机制、许可承诺等进行考虑;经营主体则关注技术路径、市场竞争关系、商业布局、费率计算、必要性判断等;监管主体会从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执法和司法等角度开展。若只从一个侧面理解,难免仅是管中窥豹,有合理性,但不够全面。
为了更完整地理解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视角展开。
三个视角看待国际国内有关进展
视角1:技术、制度与战略的重构与平衡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专利与标准相对平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和专利是两条独立路径。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通信产业的发展,相关企业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了专利,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并由此引发了专利劫持、反向劫持等问题,促使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形成。此后,行业基本实现动态平衡,相关研究一度趋于平静。随着近年来技术和产业的变革,标准必要专利成为战略性资源,重新成为研究热点。
从上述发展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深层次的要素。一是技术层面,标准与专利结合的方法和模式,随着技术发展的特性而不断变化;二是机制层面,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即其权利、义务、责任在动态调整;三是战略层面,其变迁的根源是产业、地区和国家间规则和话语权的调整。通过对这些深层要素的观察,我们就能更好理解不同时期相关政策、规则和研究成果的动态变化。
视角2:标准必要专利全生命周期和主体行为结构
基于多年研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了理解标准必要专利主体行为关系和整体结构的理论模型,并首次发表于《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报告(2024年)》。我们从标准化原理出发,将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分为布局形成、许可谈判和争议解决三个阶段,各阶段的主体行为结构和利益诉求都有所不同。可以从这一模型理解各类政策和工作的重点任务,比如,以我国制度框架为例。
布局形成阶段主要涉及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的纳入和披露。各经营主体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明确其标准专利融合布局的策略,在参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根据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规定,进行专利信息披露声明,在FRAND的条件下作出免费或者有偿的许可承诺,如果其不同意许可,则相关专利不能写入标准。对此,我国相关的制度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等。当然,这些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引导在不同属性的标准中分层次规范专利的权利要求,规范开展专利披露。
许可谈判阶段的核心是专利许可条件的协商,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作为标准实施方的主体之间,会就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许可谈判。相对来说,这块的规则比较缺乏,而我国在去年底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给出了良好行为的框架指导。
最后,当许可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便进入争议解决阶段,一是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等许可条件纠纷。二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等纠纷。三是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等纠纷,也可以就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涉嫌的垄断行为向反垄断执法部门举报。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指引,体现了未来在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思路。但在实践中,我们更倡导做好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减少诉讼成本和对创新的阻碍。
视角3:不同技术主题和学术领域的观察
通过引文索引数据库“Web of Science”等国际期刊检索,发现近年来800篇高被引文章主要集中在治理和法律(251篇)和商业和经济领域(223篇),其次是计算机科学(151篇)、能源(139篇)、制药(96篇)等具体技术领域,而电信领域仅有51篇。这表明电信领域在技术层面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平衡结构,治理和商业层面的问题仍是国际学术研究的重点。
通过在中国知网检索高被引论文,发现研究主题集中在激励创新与防止市场滥用的平衡,体现了标准化与《专利法》《反垄断法》的交叉融合。专利权具有独占性,而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两者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平衡成为研究焦点。此外,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的融合研究趋势明显,研究的推进需要技术、法律、商业和标准化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
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面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结合当前研究和实践,我们对未来发展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强化标准组织的良好行为引导。标准组织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专利与标准的结合质量。应倡导标准组织制定明确的良好行为准则,为技术专家提供引导,促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和认识。例如,团体标准组织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完善的专利披露和处置机制,从源头规范流程,减少后期争议发生。
第二,推动跨学科研究与融合发展。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具有跨学科特性,需要多领域的协同研究,将法的理念、利益平衡逻辑和治理理念融入技术发展实践。同时,重视数据积累和算法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跨区域、跨产业的合作也至关重要,以应对管辖权和市场规则差异带来的挑战。
第三,重视新兴技术领域的综合布局。在我国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中,应提前重视标准必要专利的综合布局。尽管部分产业在起步阶段可能未明确商业模式,认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复杂且成本较高。但从通信领域的发展历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布局,不仅是专利价值持续回报的方式,更是技术路径稳定和持续创新的重要渠道。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不是产业发展的选择题,而是产业升级过程中的必答题。技术、法律和标准化专家应共同参与,在技术研发初期就应考虑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以降低后期风险和成本。
第四,构建全球治理规则体系。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化特点,要求我们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治理规则体系。不同产业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惯例存在差别,例如通信领域对专利问题已形成共识,而迁移到其他领域时就会存在争议。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细分领域的特点,制定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平衡规则。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各国政策,促进不同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和对接,这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极具意义的任务。
综上所述,标准必要专利是科技创新发展中多元诉求交织、利益动态平衡的综合性问题,未来仍将持续受到关注。通过深化多元认识、从多视角分析进展、采取针对性的发展策略,我们有望更好地应对该领域的挑战,推动标准化生态系统和产业创新的健康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处置问题思考
信息通信业是全球研发投入最集中、创新最活跃、应用最广泛、辐射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之一,也是全球标准化竞争高地。随着信息通信技术蓬勃发展,移动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逐渐向智能网联汽车、物联网、智慧能源等融合领域蔓延,引发全球广泛热议,对重点产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我国信息通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平台,积极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研究,为我国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发展贡献智慧。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及协会知识产权政策基本情况
标准的制定其实就是创新技术方案的筛选过程,最终能承载标准技术方案的专利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也是专利与标准协同创新的产物。由于专利纳入标准后的网络效应会扩大专利本身的价值,以ITU、ETSI为代表的诸多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引入FRAND原则,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参考ISO/IEC/ITU、ETSI、IEEE等国际/区域性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2007年11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发布了《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试行)(中英文)(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政策》),这是我国标准化组织最早发布的知识产权政策。
《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特点:第一,鼓励会员尽早披露会员及其关联者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标准或文稿有关的专利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会员有承担专利调查的义务。第二,允许选择免费许可、FRAND许可、拒绝许可三种方式之一,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第三,专利转让后仍受原政策约束,在做出许可声明后,假如此声明所涉及的专利/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等权利转移,受让人仍受到此许可声明的约束。
《知识产权政策》发布18年来,在协会组织的信息通信领域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中,较好地处置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问题,对我国其他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截至2025年5月,协会承担的7528项行业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标准125项,披露专利1066项;协会1176项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标准10项,披露专利198项;我国企业通过协会披露了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79项标准的140项专利。已披露的专利技术主要包括光通信、移动通信、互联网、物联网、通信电源、移动快充、车联网等。其中51项专利选择了免费许可方式,其余均选择了FRAND许可。
信息通信领域主要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
信息通信领域主要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如下:
3GPP聚焦于移动通信领域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行业解决方案联盟(ATIS)、日本无线工业及商贸联合会(ARIB)、日本电信技术委员会(TTC)、韩国电信技术协会(TTA)、印度电信标准发展协会(TSDSI)和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七个组织伙伴组成。3GPP并没有单独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遵循各组织伙伴的知识产权政策。
ITU(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内专门负责处理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核心职责包括分配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码号资源,负责国与国之间电信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制定全球电信标准。ITU联合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于2006年7月通过《ITU-T/ITU-R/ISO/IEC通用专利政策》。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相关政策指南、专利许可声明表格等修改多次,但关于ITU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变,即标准组织不进行专利必要性等方面的鉴定,不过多插手专利许可纠纷等相关事宜,该事宜应留待许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要特点如下:第一,鼓励尽早披露。着重强调各方应“从一开始”且“越早越好”进行专利披露,无论专利属于成员本身还是第三方,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都可以进行披露。第二,普惠性原则。允许基于同一标准进行互惠许可,该许可可以是免费或者基于合理的条款。第三,许可承诺分为三种,即免费、FRAND许可或者不同意以上两种许可方式,若选择第三种方式则需要向ITU进行额外解释。
ETSI是由欧共体委员会于1988年批准建立的非营利性电信标准化组织。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在选择最优技术的同时减少成员在使用标准时面临的风险,并保障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特点如下:第一,鼓励尽最大努力在标准制定期间进行专利披露,披露同族专利中的一件即视同披露了整族专利。第二,许可承诺仅提供FRAND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方式。第三,明确职责。不负责对专利持有人提供专利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也不会介入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谈判,仅仅承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角色。
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是国际性的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工程师协会,负责涵盖信息技术、通信、电力和能源等多个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IEEE最新版的专利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相较于其他标准组织政策具有鲜明特点:
第一,强调合理费率的确定应考量三个因素:技术功能对于适当标准实施层级的价值贡献、相较于同一标准内其他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既往签订的可比协议。
第二,明确许可层级,专利权人需向任意实施标准的被许可方提供许可。
第三,明确互惠的适用范围。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互惠许可不包括非IEEE标准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四,明确禁令适用原则。不能针对善意实施者寻求禁令或以禁令相威胁。
展 望
标准与专利结合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若处理不当也会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涉及技术、标准、法律、经济等复杂因素,协会标准化实践中仍面临较多问题:
第一,未尽到合理披露义务,延长标准制定周期。某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定时,标准的前期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期间均未收到任何知识产权声明或披露,协会某会员在标准公示的最后一天进行披露,此后又有四家会员进行防御性披露。起草组随后在报批稿草案里增加了引言,然后再次公示。
第二,通过专利阻碍竞争对手将方案纳入标准。某智慧能源标准制定时,部分会员反对标准中涉及专利,协会出面对会员单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标准中可以包含专利,但需要按照协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专利披露和许可声明。最终四家会员进行了专利披露,标准顺利发布。
后续,协会仍会密切关注各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动向,积极推动信息通信产业标准进程及产业落地,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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