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推荐性标准必须要执行呢?
2022年4月,《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
(一)强制性标准引用的;
(二)合同约定采用的;
(三)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明示采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一、以上四种情形,对于自愿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同样有参考价值。
二、除法律法规外,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对标准执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则在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内,标准的执行也同样具有强制力。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提出,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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