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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执行?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推荐性标准必须要执行呢?

 

20224月,《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自20225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

 

(一)强制性标准引用的;

 

(二)合同约定采用的;

 

(三)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明示采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一、以上四种情形,对于自愿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同样有参考价值。

 

二、除法律法规外,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对标准执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则在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内,标准的执行也同样具有强制力。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提出,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