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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务领域标准化法治建设

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的重要内容,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时指出要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等相衔接。

商务领域标准化对我国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商务领域标准化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从商务领域标准化的发展现状来看,标准体系仍不完善,标准有效供给不足,部分领域标准缺口较大,标准制修订进度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新兴行业发展需要。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与能力有待提高,商务领域标准的普及应用仍有欠缺。

因此,亟须通过完善商务领域标准化法治建设来规范引导商务领域各类主体的标准化行为,保障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有序推进。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涵盖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三大阶段,并可以细分为标准计划的立项、标准文本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编号、公开、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应用推广、试点示范、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等次级环节。

商务领域标准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即为围绕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程序机制,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在商务领域标准化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行为,保障各类主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充分的意见表达,从而达致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最佳秩序”。

2018年开始,商务部推进《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作为统筹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纲领和规则依据,《办法》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内容进行了完善改进,并及时参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加强了相关规定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较好地体现了商务领域标准化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但《办法》的程序性规定在中立性与可操作性两个方面仍然有待提升。 

一、需要提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程序的中立性

商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是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组织,这些标技委由各行业领域的头部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消费者等专家代表组成,主要承担相应领域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起草与技术审查工作,并为相应标准的归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标技委对标准化工作的参与程序应保持高度的中立性,既要防止标技委被有的大企业控制而产生滥用垄断优势的风险,也要防止标技委成为有的部门的附庸而丧失独立性。《办法》目前在标技委参与程序方面主要规定在立项建议的评估(第十七条)、标准文本的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第二十九条)、对已实施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与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对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第四十八条)等方面,但是在中立性上仍有不足。

要明确标技委与起草单位之间的中立关系;明确参与评估、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的标技委专家不得承担相应标准的起草工作,以防止出现“自写自评”的现象。

要明确标技委与标准制定主体之间的中立关系例如,标准实施一般遵循“谁制定、谁宣贯”的原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法定制定主体为商务部,因此,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宣传贯彻的责任主体应为商务部,相应的标技委可以为宣传贯彻责任主体提供技术支撑,但不宜作为法定责任主体。

二、需提升标准制定特殊程序的可操作性

传统标准制定程序需广泛征求意见、保障不同领域专家代表意见的充分表达,制定程序、时间较长。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会面临各类突发性标准需求,传统的标准制定程序在应对这些突发性标准需求上会产生滞后性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标准制定程序中赋予特定条件下的简化标准制定流程,从而及时为突发性事件提供标准化的公共利益保障途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强制性标准优先立项的适用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优先立项条件下标准立项和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的特定时限。《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对应急条件下的立项计划和制定时限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可以适用特殊制定程序的条件和具体程序要求,这会使实际操作中相应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可能产生行业标准特殊制定程序滥用风险。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特殊制定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要求,通过提升特殊制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实现对标准制定权力的规范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