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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优特钢专业委员会(简称“中金协优特钢专委会”),是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优特钢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流通企业、终端用户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优特钢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院校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1、遵守法规,执行政策,规范市场,引领行业;

2、搭建平台,荟萃精英,聚资聚慧,共创共赢;

3、服务政企,优化资源,融通链条,竞合发展;

4、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树立典型,行业代言。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钢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鼓励、支持优特钢产业链企业规范发展;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数据、资料,研究、探讨和协调优特钢发展中的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方针提供依据

(三) 研究、制定优特钢行业标准、规范、准则、公约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自律,鼓励优特钢企业有序竞争,共同促进钢铁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在信息、数据、技术、物流、配送、仓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共享,引导和推进优特钢企业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五)举办优特钢行业的各种会议、论坛等,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举办优特钢业务知识、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

(七) 树立典型企业,向社会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引领会员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八)与国外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作为其代表担任职务。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高层主管领导接替,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

团体会员为行业内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优特钢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流通企业、终端用户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优特钢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院校等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团体会员;

(六)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重要议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讨论通过聘任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驻会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骨干会员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采取会长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年度团体工作计划;

(二)筹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策划、筹备和举办行业性会议、论坛、培训、商务考察、业务对接等活动,开展评比表彰、标准化建设和诚信建设等活动;

(四)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五)做好与本团体和本行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配合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副秘书长、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副会长单位选派熟悉行业、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的中层以上人员担任。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做好会长单位与团体秘书处的工作对接;

(二)配合秘书长做好本团体的各项工作,协助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独立账户,所有费用由总会代收和代开发票。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团体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在总会账户内设立收支账册。有关开支费用经本团体申请后,由总会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4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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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平

           黄奇评:男,197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江苏大经集团总裁。江阴市工商联第九届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钢铁服务业商会会长、江苏省福建商会执行会长、江阴市福建商会会长、江阴市云亭商会常务副会长、江阴市青商会副会长。个人多次被中共江阴市委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

    1995年8月—1999年12月在晋江市经贸钢材有限公司鞍山办事处任销售员

    2000年1月—2003年3月在江阴市中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

    2004年4月—2010年10月在江苏大经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10年至今在江苏大经集团有限公司任总裁

           江苏大经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服务产品有:钢铁原材料供应服务、钢材现货服务、定价采购服务、金融服务、加工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多种服务品种



  • 张传法

          张传法,男,1956年出生于青州市王坟镇,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山东天保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潍坊盛和塾理事长,山东盛和塾副理事长。

    张传法于1996年创建山东天保工贸有限公司,经二十余年的努力经营,已成为山东省最大的钢材物流企业,2017年销售各类钢材达400万吨、销售额近150亿元,全国钢贸企业20强。


  • 优特钢分会副秘书长 孙旭东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优特钢分会副秘书长兼板材加工分会副秘书长 孙旭东

  • 孙列

    1983年-1987年   浙江工业大学

    1987年-1993年   杭州市农业局干部

    1993年-至今       浙江成钢工贸集团董事长

     


  • 陈永兵

    1993.7--2000.12   南通物资局业务部经理

    2001.1--2006.12   启东宏雪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1--2009.2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钢材事业部副总经理

    2009.3--2016.12   无锡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7.1--2018.11   中建材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优钢事业部总经理

                               浙江优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优钢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



  • 张飙

    张飙,1971年6月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无锡市国联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在证券、信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金融等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

     


  • 郑浩

    郑浩,男,1972年生,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共产党员,经济师,1994年参加工作,现担任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